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中的合同条款是这样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的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验收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是不是没有争议的时候,就按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里的规定即上述第1条执行,而有争议的时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即上述第2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