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没有环评手续怎么处罚,工厂搬迁后没有环评怎么处罚

首页 > 实用技巧 > 作者:YD1662024-03-12 16:53:26

半岛记者 王洪智

某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30日对某工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经营摩托车内、外轮胎制造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罚款15万元,责令某工业公司经营的该摩托车内、外轮胎制造项目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2016年11月15日,某环境保护局在对该工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业公司在未落实环保要求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生产。某环境保护局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现场拍照取证。2017年2月20日,某环境保护局对某工业公司做出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万元。2017年4月17日,某工业公司向某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某人民政府维持某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书。某工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业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环保局责令其停产改正,但其仍继续经营,为此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某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某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某工业公司诉讼请求。

建设项目类型多、涉及范围广,尤其是与化工、材料相关的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需做好审批前核查和实施中监督以及完成后的检验。为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制定并施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本案某工业公司从事摩托车内、外轮胎制造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当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公司不但未取得,还在受到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仍继续违法生产,危害环境,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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