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0月20日讯(通讯员 陈鹏 李雨寒 记者 刘浏 )在工业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都有着严格的标准,若未按规定进行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体带来危害。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一起违规贮存、未申报危废案例。
2020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南京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废铅酸电池、废机油及含油废物产生,但未按照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且未按规定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该家公司被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事件发生后,属地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企业涉嫌环境违法案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并向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记者了解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和行政案件审议小组的集体研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罚款人民币37500元整,对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罚款人民币37500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75000元整。此案发生在2020年8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20年11月10日,根据从旧兼从轻、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
在这起案件中,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对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分类存放,且未按规定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还将继续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经常性普法教育,把普法工作深入企事业单位前沿阵地,做到知法守法的有机统一。
来源: 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