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没有环评怎么处罚,未做环评已经生产的企业怎么处理

首页 > 实用技巧 > 作者:YD1662024-03-12 17:04:35

生产企业没有环评怎么处罚,未做环评已经生产的企业怎么处理(1)

【问题】

你好,环境保护措施与环境保护设施有什么不同,如企业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应如何处罚?

陕西省某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日

【解答】

一、环境保护措施与环境保护设施不同,在法律适用上也有所不同。

很多生态环境部门将环境保护措施理解为环境保护设施,其实二者是有区别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2.3 和2.4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环境保护设施与环境保护措施不同,环境保护设施强调的是环保所需要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而环境保护措施强调的是环保所需要的管理和技术方法,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二者也有所不同。

二、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正在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依据上述条款,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正在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该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三、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建设单位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建设项目已建成未验收、未投入生产。

1.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涉及重大变动的,可依据“未批先建”进行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以上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涉及重大变动的,可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处罚。

2.建设项目已建成未验收、未投入生产,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不涉及重大变动,要求建设单位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即可。

(二)建设项目已建成未验收,但已投入生产。

1.建设项目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涉及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可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处罚,同时因整体建设项目未验收就投入生产,涉及未验先投行为,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未验先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将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不再单独进行处罚。

2.建设项目已建成未验收、已投入生产,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不涉及重大变动,因其存在未验收就投入生产的行为,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未验先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将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不单独进行处罚。

(三)建设项目已验收,已投入生产。

1.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未依法开展后评价进行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已验收并投入生产,在污染物已实现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未依法开展后评价进行处罚。

2.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依据以上条款,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进行处罚。

四、地方法规对建设单位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的,可依据地方法规进行处罚。

有些省份的地方法规,对建设单位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也可依据地方法规进行处罚。例如《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50万元罚款。”根据上述法规,如四川省的建设项目存在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形的,可依据上述条款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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