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7月的会议上,国际篮联中央局批准了几项规则变化。以下是对于这些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规则变化的汇总。
带球走规则(规则25.2)
目的:在世界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带球走规则从而更好地反映篮球场上的动作。
新表述:
l移动中的队员接住球或结束运球时,有一只脚正接触地面,那么他下一次触及地面的那只脚或双脚是“第一步”,并成为中枢脚。
l请参考另一个附加材料,对新的带球走规则做了一个单独地阐述。
新版本:
规则25:带球走
25.1定义:
25.1.1 当队员在场上持着活球,其一脚或双脚超出了本规则的限制朝任一方向的非法移动是带球走。
25.1.2 在场上持着一个活球的队员用同一只脚向任一方向合法地移动一次或多次,而另一只脚(称为中枢脚)不离开与地面的最初接触点是旋转。
25.2 规定
25.2.1 对在场上接住活球的队员确立中枢脚:
l一名队员接住球时,双脚站在地面上:
——一只脚抬起的瞬间,另一只脚成为中枢脚。
——开始运球,球离手前中枢脚不得离开地面。
——传球或投篮,队员可跳起中枢脚,但在传球或投篮球离手前,任意一只脚不得落回地面。
l一名队员在行进间或在完成运球的同时拿球,他可以通过两步停下来,然后传球或投篮:
——如果队员接到传球之后开始运球,在迈出第二步之前球必须离开该队员的手。
——在当队员获得控制球后一只脚或双脚同时触及地面时,视为第一步。
——在确立第一步之后,队员另一只脚或双脚同时触及地面时,视为第二步。
——如果队员在第一步停下来时双脚在地面上,或者双脚同时落地,那么他可以选择任一只脚作为中枢脚进行旋转。如果随后他跳起双脚,那么球离手前任意一只脚不得落回地面。
——如果队员一只脚先落地,那么他只能用这只脚进行旋转。
——如果队员第一步时单脚跳起,他可以以双脚同时落地作为第二步。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得以任意一只脚旋转。如果他随后一脚或双脚都离开地面,那么球离手前任意一只脚不得落回地面。
——如果队员双脚离地然后双脚同时落回地面,那么一只脚离地的瞬间,另一只脚成为中枢脚。
——队员结束运球或获得控制球后,他不得以同一只脚或双脚连续触及地面。
25.2.2 一名队员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当一名队员持球跌倒和在地面上滑动,或躺,或坐在地面上获得控制球是合法的。
如果之后该队员持着球滚动或试图站起来是违例。
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规则37.1.1)
目的:更加清晰地阐释何时宣判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以及保持在攻防转换中比赛的流畅性。
新条文:
第37条 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37.1 定 义
37.1.1 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是身体接触犯规,并且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包含:
l不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的范围内合法地试图去直接抢球。
l在努力抢球或身体对抗中一名队员造成过分的、严重的身体接触。
l在攻防转换中,防守队员为了阻止进攻队员的快速推进,对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接触;
此规定适用于进攻队员开始投篮动作之前。
l防守队员试图阻止一次快攻,从对方队员的身后或者侧面造成身体接触,并且在进攻队员和对方球篮之间没有防守队员;
此规定适用于进攻队员开始投篮动作之前。
l在第四节和每一决胜期的最后2分钟,当掷球入界的球在界外并且仍在裁判员手中或掷球入界队员可处理时,防守队员在比赛场内对进攻队员造成身体接触。
37.1.2 在整场的比赛中,裁判员必须对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解释一致并只判定其所作所为。
37.2 罚 则
37.2.1 应给犯规队员登记一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37.2.2 应判给被犯规的队员执行罚球,以及随后:
l在记录台对侧的中线延长线掷球入界。
l在中圈跳球开始第1节。
应按下述原则判给若干罚球:
l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2次罚球。
l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球中篮,应计得分并追加1次罚球。
l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并且球未中篮:2次或3次罚球。
37.2.3 当登记了一名队员2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或2次技术犯规,或1次技术犯规和1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时,应取消他剩余比赛的资格。
37.2.4 如果队员在37.2.3情况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应只处罚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的罚则,不追加取消比赛资格的罚则。
犯规罚则(规则B.8.3)
目的:对取消比赛资格犯规统一罚则:两次罚球和球权
变化:
任何时候当一名球队席人员被取消比赛资格并且根据规则,此犯规作为球队席成员犯规被登记在教练员身上,犯规的罚则应为2次罚球,如同任何其他取消比赛资格犯规一样。在记录表上,此类犯规应被记为B2。
此规定适用于所有球队席人员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即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同样也适用于一起打架情况。
教练员:职责(规则7.1)
目的:尽早准备好记录表以免延迟比赛。
新阐述:
应至少在预定比赛开始前40分钟将球队队员的名单以及球队其它的信息交给记录员。
球队定义(规则4.2.1和2.4.5)
目的:符合比赛实际需要
变化:
允许坐在球队席具有相应职责的球队随队成员的最大数量扩大到7人,因此,在球队席区域,应最多放置16把椅子。
记录表(规则B)
目的:符合比赛实际需要
变化:
在登记记录表时,应执行以下小的改动:
l记录员使用两支不同颜色的笔;
l当某队少于12名队员;
l当某队有一名教练兼队员;
l上半场结束和全场比赛结束后记录表上犯规部分的处理;
l如何修正记录中的错误;
l比赛后记录台人员签字。
服装(规则4.3)
目的:新的细节要求
变化:
l如果着有袖上衣,衣袖必须高于肘部。不允许着长袖上衣;
l球袜必须可见;
l球鞋可以由任何颜色组成,但是左右两只鞋必须一致。无闪烁的光源、反光材料或其他装饰都是允许的。
球队装备(规则4.4)
目的:新的细节要求
变化:
允许配备以下装备:
——黑色、白色或者与上衣主色相同的弹力护肘,但同队所有队员必须颜色一致;
——黑色、白色或者与短裤主色相同的弹力护腿,但同队所有队员必须颜色一致;
——黑色、白色或者与上衣主色相同的头饰,但同队所有队员必须颜色一致。头饰不允许完全或部分地遮住脸部的任何部位(如眼、鼻、嘴唇等),并且不允许对佩戴它的队员和/或其他队员造成危险。头饰不允许有在头部和/或颈部有结合口,也不允许在其表面任何部位有突出物;
——黑色、白色或者与上衣主色相同,最宽10厘米,由纺织材料制成的护腕,但同队所有队员必须颜色一致;
——黑色、白色或者与上衣主色相同,用于手臂、肩部、腿部等处的弹力贴,
但同队所有队员必须颜色一致;
——黑色、白色或者透明的护踝,但同队所有队员必须颜色一致。
重新定义裁判团队
目的:删除对某些说法的歧义
变化:
裁判团队中具有特殊任务和责任的领导现被称为:主裁判员(Crew Chief)
裁判团队中的成员被称作:裁判员(Officials)
篮球比赛中不再使用“referee”一词。
队员正在做投篮动作(规则15.1.3)
目的:阐释投篮动作的定义
变化:
l当一名队员正在做投篮动作,在被犯规后,他将球传了出去,他不再被认为是在做投篮动作。
取消比赛资格(规则36.3.3和37.2.3)
目的:对于1次技术犯规和1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的情况,现在也应取消比赛资格。
变化:
当一名队员被判罚1次技术犯规和1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应取消他剩余比赛的资格。
当一名队员兼教练被判罚2次技术犯规,或者其中有1次是他作为队员被判罚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应取消他剩余比赛的资格。
伪造犯规(规则33.16)
目的:引入伪造犯规的定义
变化:
伪造犯规是指队员假装被侵犯,或者做出戏剧性的夸张动作来制造一种被犯规假象,并因此获得不公平利益的任何行为。
进攻队员和防守队员都可能出现这种违犯行为。
引入了一种新的手势以及相关的程序。
裁判员的手势(A)
目的:引入了3项新的裁判员手势
变化:
1.钩人犯规:向后移动前臂
2.伪造犯规:前臂上抬两次(从高处做起)
3.调用即时回放系统:水平伸直食指转动手。
钩人犯规手势伪造犯规手势调用即时回放系统手势
C——抗议程序
C1 如果某队认为下列情况已对该队造成不利,他可以提出抗议:
a)没有被裁判员纠正的记录、计时钟或进攻计时钟操作的错误。
b)导致放弃、取消或延迟的决定,使比赛不能继续或重新开始。
c)违反规定使用不适当的规则。
C2 为了抗议是被准许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a)抗议球队队长(CAP)应在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通知主裁判员:他的球队对比赛的结果提出抗议,并在记录表上标示“球队抗议队长签名”栏内签字。
b)抗议球队应在比赛结束1小时内提交书面抗议,并说明抗议原因。
c)每个抗议应支付1500瑞士法郎的费用,如果抗议被拒绝,费用将不会退回。
C3 收到书面抗议后,主裁判员应国际篮联代表或主管机构书面报告导致抗议的事件。
C4 主管机构应发布其认为适当的程序性请求,并应尽快做出决定,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比赛结束后的24小时。主管机构应使用任何可靠的证据,并可做出任何适当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的部分或全部重播。主管机构不可能决定改变比赛结果,除非有明确、确凿的证据表明如果没有该引起抗议的错误,新的比赛结果肯定会成为现实。
C5 主管机构做出的决定通常被看作在规则范围对一场比赛结果的最终决定,并且不接受进一步的审查和上诉。特殊情况下,根据适用的条例,资格问题的决定可以作为上诉内容。
C6 对于国际篮联比赛或竞赛不另有规定的特殊规则:
a)如是比赛是锦标赛形式的,所有的抗议活动主管机构应技术委员会(见国际篮联的内部章程,第2册)。
b)如果是主客场比赛,有关主管机构应当抗议国际篮联纪律小组。对于所有其他问题引起了抗议,主管机构应是国际篮联通过的具有专业实践知识和能够充分解释篮球竞赛规则的一人或多人组成(见国际篮联的内部章程,第2册)。
球队的名次排列(规则8.7,D.5和D.6)
目的:完善对于主客场两场制系列赛的排名规定。
变化:
l对于主客场两场总得分制(累积得分)系列赛,2场比赛应视为1场时间为80分钟的比赛。
l如果第一场比赛结束时,双方比分相等,不需要进行决胜期比赛。
l如果两场比赛的总得分相等,则第二场比赛需要以一个或多个决胜期继续,以打破平局。
l这个系列赛的胜者应为:
——两场都获胜的队伍。
——在第二场比赛结束时总得分更多的队伍,如果两队各胜一场。
新条文:
D.3 弃权
D.3.1 某队无正当理由不出席预定的比赛或在比赛结束前从球场上撤离,应由于弃权使比赛告负并在名次排列中计0分。
D.3.2 如果某队第二次弃权,该队所有比赛结果应无效。
D.4 主客场比赛(总比分)
D.4.1 对于2场比赛(主和客)总分定胜负的一组比赛,可以把2场比赛视为1场持续80分钟比赛。
D.4.2 如果第一场比赛结束时比分相同,没有必要进行决胜期。
D.4.3 如果在第2场比赛结束时,两队两场比赛得分的总和相等,比赛有必要再继续一个或几个5分钟的决胜期来打破平局。
D.4.4 主客场比赛的优胜队是:
·同时赢得两场比赛的一方。
·在第二场比赛结束后,如果两队各胜了1场,总得分高的一方。
D.5 示例
D.5.1 示例1:
A vs B 80 –75
B vs A 72 –73
A队是比赛的优胜队(同时赢得两场比赛)
D.5.2 示例2:
A vs B 80 –75
B vs A 73 –72
A队是比赛的优胜队(总得分A队152:B队148)
D.5.3 示例3:
A vs B 80 –80
B vs A 92 –85
B队是比赛的优胜队(总得分A队165:B队172)
第一场比赛没有决胜期
D.5.4 例4:
A vs B 80 –85
B vs A 75 –75
B队是比赛的优胜队(总得分A队155:B队160)
第二场比赛没有决胜期
D.5.5 例5:
A vs B 83 –81
B vs A79 –77
总得分A队160:B队160
在第二场比赛的决胜期后
B vs A 95 –88
B队是比赛的优胜队(总得分A队171:B队176)。
篮球器材(第2章和第10章)
目的:适应当今比赛技术需要。
变化:
对于第1级别和第2级别比赛:
l篮板上端应配备黄色灯带,嵌在篮板的内部边沿,只在进攻计时钟信号响时亮起。
l当进攻计时钟显示0.0时,计时钟上表示进攻时间结束的信号应响起。
l进攻计时钟应以“秒”为单位显示剩余时间,同时,当进攻时间少于5秒时,应能以“1/10秒”为单位显示。
篮球器材(第2章和第10章)
目的:进一步的技术变化。
变化:
l对于小篮球比赛,引入5号球
l对球的测试方法增加更多细节
l关于灯光的章节进行了完全修订
l广告板的设置进行了完全修订
通则
对某些说法进行细微调整以更加清晰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