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退货了,尽快把货款打回来!”
“我们至今未收到货,退不了款。”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
双方因退货、退款问题
争执不下
案件实情是什么?
法院又会怎样判决?
一起来看巨野法院永丰法庭王汝景法官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21年10月25日,在被告处购买黄心大白菜,支付定金5000元,合同总价款共计40636.8元。2021年10月27日,将剩余货款35636.8元支付被告并要求被告发货。2021年10月29日,被告安排货车司机将大白菜运至指定地点,卸货时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大白菜不符合双方约定规格,未接受被告提供的大白菜,货车司机将大白菜拉走。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合同,判决被告返还货款40636.8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装车验车时部分货物规格发生变动,承运人及自己均告知原告,原告对此无异议并同意发货,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自身无违约行为;货物到达原告指定地点后,原告即自行销售,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将货物返还,但至今未收到货物。
法院审理
原告王某某、被告谷某某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根据原告诉称及其提交的证据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收到货物,并将货物“拉到自己家这边”,合同已履行完毕;虽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订的货与发的货不符,我不要了,让司机给你拉回去吧,尽快把我货款打回来”,但原告未提交将货物退回被告的证据,且被告辩称未收到货物,原告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其诉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