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政是行政法最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当然合法行政原则也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那么合法行政原则到底指的是什么,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合法行政的法律概念所谓合法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都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具体而言,合法行政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方面。
一、法律优先
首先,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能与法律相互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如果违法的话,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其次,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如果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比如,《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二、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也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法无授权即禁止。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比如,如果税务机关对应当纳税而不纳税抗税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强制措施,税务机关的该行为就违反了公权力行使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因为行政拘留属于公安机关专属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