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隔离养殖区)
指定监管场地:
● 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 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 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 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
● 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 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 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图|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仓库)
图|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查验区)
图|进境植物种苗(罗汉松)指定监管场地
03区别:
概念不同
监管作业场所是依据海关法第三十八条,为满足监管货物的仓储要求实施的场地管理制度。
指定监管场地是依据动植物检疫法、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为防范特定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疫情疫病等检疫风险,实施的管理制度。
管理体系不同
监管作业场所是为满足监管货物仓储要求建设的,并且实行“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作业场所注册)制度。
指定监管场地是为满足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的检验检疫监管需要建设的,不进行行政许可审批。
设立程序不同
监管作业场所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批-决定”的法定程序。
指定监管场地是执行非行政许可、非审批的管理模式,执行地方政府立项-海关评估、企业申请验收-海关实地验收-公布合格名单的管理程序。
相互关系
指定监管场地可设置在监管作业场所之内,作为监管作业场所的一个功能区或作业区。
指定监管场地也可以独立存在,不涉及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作为海关集中作业场地,涉及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应当申请注册成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04指定监管场地申请手续:
一、政府立项
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二、海关评估、企业申请验收
地方政府组织开展指定监管场地设立的可行性和立项,形成立项申请,函商直属海关提出评估意见。
直属海关组成专家组初审,由监管、动植、食品专家组成。通过初审的,函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复审、提出批复意见。海关总署立项批复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
三、海关实地验收
经营企业或经营单位向直属海关申请与验收,直属海关组成验收工作组,应由监管、动植、食品专家组成,包括资料审核、实地验核。
通过预验收的函请海关总署组织验收。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实地验核。
四、公布合格名单
验收通过的报请海关总署领导批准,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05常见问题解答:
Q:有企业想从事特定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如:肉类、粮食等)查验、仓储等业务,该如何申请?
A:企业应申请设立相应的指定监管场地和监管作业场所,申请设立指定监管场地和申请注册监管作业场所可同时进行;对于指定监管场地设置在已有监管作业场所之内的,仅需申请设立指定监管场地,其监管作业场所的注册资质不受影响。
Q:企业想从事种猪进口业务,是否需要地方政府组织立项?
A:非国家隔离检疫场的指定监管场地,无需提请地方政府组织立项,经营企业按照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相关设置规范规划建设隔离检疫场,具备验收条件后向海关申请验收。
06最新海关监管场地名单:
附件一: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