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7号令中两次提到“经营场所”,其中一次提到“工作场所”。
涉及“经营场所”的条文如下: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八)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这两条主要涉及公示牌内容的张贴!
其中第十四条也提到公示牌张贴的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那是否有其他相应法律法规再次精准明确“经营场所”是什么呢?
本条文中的“经营场所”定义及概念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做解释说明。
具体相关条文如下: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
第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申请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所以 7 号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中“经营场所”指的是企业或公司法人住所及办公营业场所所在地,非维保项目设施所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