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心,其利断金
夫妻二心,不苦也凄
在现实生活中
夫妻一方借的钱
另一方需要一起偿还吗?
什么样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只能找夫妻一方?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看一起真实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李某因资金需要,向殷某借款5万元,约定每日利息为500元。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殷某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但被拒绝,遂诉至南京溧水法院。
法院审理
被告
吕某辩称
款项是李某借的,其不知情,借款的用途也不清楚,虽然借条写用于房屋装修,但近年其家里并无房屋进行装修,直至殷某前来要债才知道此事。自2021年6月李某离家出走后,便联系不上她。殷某称认识自己,但李某借款时,并没有找自己协商签字,也没有电话告知,所以案涉债务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殷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殷某主张的5万元借款虽发生在李某、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只有李某一人出具借条,且所借金额较大,借条虽载明借款用途为“房屋维修”,但借款是否真实用于“房屋维修”,殷某未举证证明,故殷某主张涉案借款系李某、吕某夫妻共同债务,吕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事实依据不足。同时对于超过法律能够支持范围内利息也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向原告殷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驳回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样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存在诸多审理难点。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款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夫妻恶意逃债的情况,但也有可能导致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负担沉重的债务,尤其对于离婚中和已离婚的夫妻另一方来说,存在不合理性。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修改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共债共签”及事后追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很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保护。《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吸收了2018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其从“司法解释”提高到“法律”的位阶,再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即避免债务扩大化负担,也进一步加强债权人出借债务时的注意义务和法律意识,更加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更加有利于引导社会行为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