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可以经营液化气吗,经营液化气要什么手续

首页 > 网络科技 > 作者:YD1662022-11-20 12:21:18

为规范兰州新区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的安全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从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完成对商户(个人)自有产权钢瓶的置换(托管)工作。根据《兰州新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气瓶置换(托管)

凡在兰州新区范围内使用的,属建筑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自有产权的钢瓶必须自行选定有资质的兰州新区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单位(见附件)办理置换(托管)手续,由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并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在兰州新区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在兰州新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气瓶充装使用

(一)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钢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钢瓶,严禁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钢瓶。

(二)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单位应抓紧落实并做好钢瓶的置换(托管)工作,建立完整的钢瓶档案,并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规定在钢瓶上涂敷充装站简称、使用登记标志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在护罩上压印“人员密集场所禁用”字样。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单位应当购置护罩上镂刻或焊接有电子识读标志的钢瓶,禁止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或者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对其他气瓶进行倒装,禁止向气瓶内添加可能对气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损伤的物质。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用钢瓶,必须经有资格的气瓶检验单位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①超过检验周期;②钢瓶上无铭牌或钢印标记不清楚;③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

(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不得充装使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未经消除使用功能,而销售、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五)经检查不合格的钢瓶以及严重锈蚀、变形、损伤或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的钢瓶,严禁充装、使用,由充装单位履行报废手续。

三、气瓶运输管理

凡在新区范围内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无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不得运输液化石油气。

(二)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范,液化石油气瓶不得与其他气瓶混装,不得运输不合格气瓶。

(三)严格按照运输规范放置,气瓶需安装防撞橡胶环。

(四)车厢底部须配备防静电设备,确保运输环节安全。

(五)从事危货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需持相符合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件。

(六)运输车辆需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七)驾驶员需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杜绝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气瓶存储条件

(一)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二)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三)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四)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其它明火。

五、安全用气相关要求

(一)由兰州新区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负责配送到户,同时对用气户的灶管阀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安装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台账和安全用气宣传。对于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不得供应液化石油气。

(二)餐饮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并保证其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放置在室内用餐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以及合格的燃气器具,保障气瓶使用的安全。

(三)工商户(个人)自有产权钢瓶的置换(托管)工作须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置换(托管)并办理使用登记的钢瓶,充装单位将不予充装使用。

特此通告。

附件:兰州新区具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经营)资质的单位:

兰州新区万辉气体有限公司:0931-8251369

兰州新区雅鑫液化气站: 0931-6860111

兰州佳燃新能源有限公司: 0931-2396677

注:托管指委托充装单位代为管理,须签订托管协议书;置换指将钢瓶产权转让给充装单位,须签订置换协议;采取托管或置换哪一种形式由商户(个人)协商决定。

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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