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史以明鉴·查故以至今》
“初夜权”直指元朝时,蒙古人对汉人实施的残酷保甲制中的一项:汉人新婚的妻子得先送到蒙古保长家过三天,保长享受完毕后再送回。
元朝的保甲制,流传到了现代,在叙述上主要有这么几条:元朝制度规定十户为一保,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保长,这十户的财产和女人保长可以随时、随意取用;汉人、南人不得拥有金属刀具,十户人家只能共用一把菜刀,且菜刀平日里须寄放在保长家;保长对汉人新娶的妻子享有初夜权,汉人娶妻后必须先将妻子送至保长家,三日后再接回。
有专家进一步解释说:由于初夜权的原因,中原很多地区汉人有“摔头胎”的习俗,以保证自家血统的纯正。
元朝对待汉人的高压政策,比如说汉人或南人*了一个蒙古人,得连坐,亲戚要跟着一起掉脑袋;而蒙古人*了汉人或南人,则仅需赔偿一头牛。倘若保甲制中真的含有“夺取汉人初夜权”的律令,那的确是汉人的奇耻大辱,但是仔细琢磨却不免让人生疑,“初夜权”不仅在任何史料中都没有明确记载,且从逻辑上也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