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解读,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定

首页 > 文化 > 作者:YD1662024-04-15 03:14:25

红网韶山分站9月2日讯(记者 李霓)《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2年9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6日起施行。此后,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条例》共6章42条规定。现将分章节解读《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关于《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出台,总则提出,其目的是为了加强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韶山风景名胜资源,发挥韶山革命纪念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适用范围包括韶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条例》总则规定,韶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突出韶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风貌和文化内涵,突出革命纪念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特色,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省、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韶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投入,加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护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的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

《条例》总则规定,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韶山市人民政府负责韶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韶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韶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湘潭、韶山两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韶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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