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作用
第一,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不能履行时,则适用定金罚则。
“订金”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情况,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订金可退,定金难返!
定金具有惩罚性的作用,一且设立定金,则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丧失这部分定金的后果。
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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