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A实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0日,注册资本为300 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为史某,登记*为商贸公司(持股比例为60%),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为40%)。
实业公司章程载明:……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选举产生……。依照实业公司工商信息显示,实业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召开*会议并形成*会决议,决议载明:……同意选举史某为执行董事……,*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盖章,“石*扬”签字。
2019年9月,史某突然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后才得知因A实业公司涉及多起诉讼不履行生效判决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与原告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但A实业公司一直未予办理。无奈之下,史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A实业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在庭审过程中,史某提供实业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义务而收到的限制消费令若干,主张因实业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其本人也被限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另,史某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主张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其实际工作并实际缴纳社保单位为D集团公司。
史某诉称:史某并非A实业公司的员工,2019年6月,原告在所在单位的安排下(原告因担心被单位辞退迫不得已提供了身份信息)莫名成了A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19年6月25日,A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实际控制人周某工商登记变更为原告为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B商贸公司、被告C资产管理公司为A实业公司的*。原告自始从未参与A实业公司任何经营管理,也不控制、保管任何证照、印鉴,更非公司*,未参与被告的分红,也不是A实业公司职工,从未领取A实业公司的任何报酬。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告作为A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
本案中,依据史某提供的证据,史某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实际在D集团公司工作并实际缴纳社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在A实业公司工作、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及领取任何报酬。且根据实业公司章程显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选举产生,但对于选举史某作为执行董事的*会决议,作为*之一的C资产管理公司既未参会也不知情。故法庭有理由认为由史某担任A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既违背A实业公司章程的规定,也背离了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更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京0106民初222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一、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涤除史某作为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二、中商投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中商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予以配合办理。
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很多人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混为一谈,其实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自然人,后者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一个机构或者组织。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特征包括:
1.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人章程所确定的自然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进行诉讼。公司的其他员工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可以受到公司章程或公司权力机构的限制,但该项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法定代表人可能同时也是公司的员工或者高管;也有很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说来,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
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例如,在办理公司重大事项,为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在报刊上为公司公开发表声明等。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法定代表人一经签署,合同即为生效。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当公司涉及诉讼时,代表公司出庭应诉。
5.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和责任
1.依法履行职责义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和社会的监督。
2.忠实、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会或者*大会要求法定代表人列席会议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列席并接受*的质询。法定代表人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3.损失赔偿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责任。
4.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人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5.非法违规所获收入归入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有侵占公司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其违法违规所获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6.行政及刑事责任
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欠税抗税等行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关部门有可能会对其进行罚款、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且无过错的除外。如果企业*并且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那么法定代表人将来再办企业时也会受到诸多限制。
当公司面临*、被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的情形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基本的配合义务,包括协助调查、接受谈话及公司财产申报等,同时还有可能面临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追究刑事责任等。
【延伸阅读】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2016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于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分为八大类:
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
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
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
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
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
其中,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等实施。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