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说「法」系列文章将搜集当期游戏行业的相关资讯,并以法律角度进行盘点和解读。
01 玩家利用游戏BUG牟利,被法院判刑2021年,玩家苏某在玩仙侠类的手机游戏时,发现有人低价贩卖游戏道具,通过网络搜索后发现可以通过网络工具利用游戏漏洞免费获得道具、副本资源、游戏内的货币等。
经过苏某潜心研究,苏某某掌握了这一方法,可以无偿获得游戏虚拟货币和道具。苏某某将方法告知其他玩家,让他们帮忙去游戏里将刷到的虚拟货币等以低于游戏官方商城的价格售卖给其他玩家,所得钱款按照约定比例分成。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采用非法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诺诚评论:
游戏装备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在司法实务中也有大量案件显示,玩家利用游戏程序漏洞并使用网络工具(例如外挂软件)获取道具或游戏币进行售卖获利,这类软件运行后可以模拟正常游戏数据发送至游戏公司的服务器,达到不需要进行游戏,使得公司服务器陷入识别错误,将相应的道具或游戏币发送至玩家账户的效果,明显非法获取了游戏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不少玩家以为这仅仅是“薅羊毛”的行为,甚至制作教程、攻略进行出售,吸引更多玩家“薅羊毛”,殊不知这类行为已经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02 国家网信办曝光,多起游戏为名诈骗未成年人的案件暑假期间,国家网信办反诈中心监测发现多起针对未成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事件。
不法分子经常以加入“明星粉丝QQ群”为诱饵,声称完成任务可领取礼品或明星签名,诱导未成年人进行转账或刷单;有的宣称免费赠送游戏装备,再通过“激活费、认证费、验证费”骗取未成年人钱财,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因此,为提高未成年人识骗防骗能力,公开部分典型案例:
一、2022年5月,海南省吴某(12岁)使用母亲手机登录某QQ群,看到有人免费发放游戏皮肤,随后吴某添加对方为QQ好友,微信扫描二维码领取皮肤。对方告诉吴某其账号存在非法领取行为,需联系后台工作人员处理,否则要赔付10万元,被判刑1年。吴某非常害怕,添加了对方另一个QQ账号,并按照对方语音提示,扫描二维码支付6500元,事后吴某母亲发现异常并报警。
二、2022年7月,山西省黄某某(17岁)在玩手机游戏时,网上有人表示要高价购买黄某某的游戏账号,随后双方添加为QQ好友。对方让黄某某登录一个叫“下芬购”的网站,称该网站为正规游戏交易平台,很多游戏玩家在此买卖账号。黄某某同意出售账号,但对方称用来购买账号的钱款被“下芬购”网站冻结,需出卖人黄某某充值进行交易确认,黄某某便在该网站充值2次共3000元,后发现对方的QQ联系不上,该网站也无法登录。
三、2022年5月,广东省谭某某(15岁)在玩手机游戏时,有人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并宣称可以帮其解除未成年人手机游戏的时间限制。谭某某信以为真,并依照对方的视频指导,偷偷使用家长手机先后3次扫码支付,合计被骗3800元。
四、2022年3月,重庆市马某某(12岁)在某手刷短视频时,看到免费领取游戏装备的信息,便根据指示加入某QQ群,在客服引导下领取游戏装备。随后客服以账号被冻结为由,要求马某某转账进行账号解封。马某某先后转账5笔共计4300元,事后发现被骗。
诺诚评论:
以免费送游戏皮肤或装备、游戏账号交易、解除游戏防沉迷措施为由实施照骗的案例已不在少数,未成年人的保护离不开各大互联网平台积极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这将在预先处置涉诈有害信息、整治电信网络诈骗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到不良、违法信息。
同时,也存在部分网站平台制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尽快落实信息内容管理、完善账号监测预警、完善涉诈举报机制,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提高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03 某游戏玩家与广告代言人气场不合,官微被粉丝控评近日,某国风MMORPG手游开启正式公测,且收到的评论多为负向评价。
有玩家认为该游戏水准“不思进取”,建模“身子正的,头是歪的”,且画质、UI、优化多方面存在问题;游戏画质还可以,但看到衣服和发型的定价直接“溜了”。
同时,对于该游戏请女明星杨某作为代言人并在近日的微博、抖音官方账号发布多条相关动态的行为,有玩家愤怒表示“不如花心思把游戏做得更好”。在游戏官微下,前百条均为模板化评论(也就是俗称的“控评”),尽管在饭圈十分常见,但在部分玩家看来,“花钱请代言不如做好优化”。
诺诚评论:
游戏广告代言人向来是玩家吐槽的重点,有争议的明星能带来的留存十分有限,并且一旦玩家和粉丝产生冲突,甚至会导致部分核心玩家流失。站在明星的视角,代言费用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广告代言本身存在风险。
今年5月,演员景某违法广告代言案件被处罚七百多万元引起热议,但这样的代言翻车行为其实并不少见。《广告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四种行为会导致广告代言人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责任。
对广告代言人来说,在禁止代言的特定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对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明知或应知的虚假广告作推荐、证明,均存在被行政罚款、甚至三年内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的“禁令”,严重影响形象和商业价值。
因此,广告代言人也需要严格筛选代言合作,对明确禁止代言的产品服务应拒绝合作,同时需要审查广告宣传物料,尤其是对广告引证内容应当要求广告主提供材料进一步证明, 避免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并对代言产品的使用记录进行存证。
04 无版号处罚12万,上海公布三起未成年人网络违法行为案件近期,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公布三起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行为案件。
案例一: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经营的移动应用软件上,有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上述信息未作显著提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构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传输用户发布、传播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且未作出提示的信息的违法行为。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登载其经营的某网络游戏供用户下载和使用,并通过用户充值等方式获得收益。经查,该公司发布的游戏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允许用户以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登录浏览和使用游戏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构成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登载其经营的网络游戏出版物,《**荒岛**》等六部游戏均未取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的游戏版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诺诚评论:
正值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游戏公司除了国家强制规定所要求的防沉迷设置及实名认证要求外,同时应严格审核游戏内容、游戏玩法涉及的内容适龄性,并在相关游戏推广过程中避免存在引导未成年人长时间进行游戏、诱导消费充值等易造成不良影响的宣发内容。
如果违规运营游戏或游戏网站,除公司本身受处罚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05 大学教授卷入游戏侵权案,虚拟商品交易平台一并涉刑?两年前,大学教授曹某创建了一个虚拟商品交易平台,为注册商户售卖的优惠券、积分券和游戏充值币等产品进行销售。创业不久,他们就迎来了一个“大客户”,对方在平台售卖的游戏充值币非常畅销,合作不到一年,曹某的公司就盈利20余万。
2021年4月,因“大客户”所运营的游戏为私服游戏被诉侵犯著作权,游戏币随之下架。但令曹某没想到的是,自己被检方认定为著作权侵权案的“同谋”。眼下,他不仅面临创业失败的结果,还面临两年六个月的刑罚。
一审判决书提出,为方便游戏玩家充值,涉案侵权游戏通过与第四方支付平台合作搭建支付通道,曹某的虚拟商品交易平台是其中之一,同时,曹某因有玩家投诉涉案游戏是盗版、违法的,也已询问过涉案游戏是否资质齐全,得到回复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认定曹某是明知游戏侵权,依然提供支付结算,构成非法获利。
但曹某认为其并不明知案涉游戏侵犯著作权,其交易平台无法仅能看到商家销售的产品为平台充值币,但无法确认对方运营的游戏内容,而且在能力范围内已尽到审核义务,其支付结算是与有资质证照的支付宝、微信合作,通过合法途径拿到的通道,针对所有商户都是同样的收费标准,不应与上游犯罪必然构成共同犯罪。
诺诚评论:
本案的争议实际上在于曹某是否“明知”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商品或服务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一条对于“明知”列举了6中明确情形和1种其他兜底情形,例如在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这也是本案中双方争议事实内容,有玩家投诉涉案游戏违法、曹某是否履行管理职责立即核实并下架、删除违法产品,是否明知涉案商品存在资质不齐全却放任的行为,需要等待二审进一步查明。
对于网络虚拟物品交易,电商平台仍需提高审核标准,在前期准入阶段需要严格审核商家、商品资质,尤其是需要特殊经营许可的行业,例如游戏产品、金融产品、药械产品等,更应当对商家严格准入,否则存在被利用成为犯罪支付工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