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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毒品危害可谓是“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非常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5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就已经达到死刑标准。那么,如果贩卖的是“假毒品”,算不算违法?别说还真就有人这么干!
案情回顾2015年,四川成都警方破获了一起“制毒”“贩毒”案件,一举缴获40公斤的冰糖和明矾,犯罪嫌疑人更是在被抓后嚣张的喊道:我卖的是冰糖和明矾,可没有犯罪!究竟怎么回事?
原来,犯罪嫌疑人叫罗某,50多岁,面相平平、文文弱弱。但可不能被他的表象给骗了,贩毒之前不仅是一名“瘾君子”,曾经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出狱后的罗某,并没有因此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的好吃懒做,不堪忍受的妻子只能带着孩子选择离婚。2013年,与老婆离婚的罗某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手里仅有的积蓄慢慢消耗殆尽。
没有钱还怎么活?
俗话说,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失去了生活来源,罗某心一狠,决定用仅有的积蓄,在网络上购买毒品“吸一口”。
读书少,见识不广的他本以为网络购物即安全又便捷,“毒品”到达的第一时间就拆了包裹令他傻眼的是,包裹里的“毒品”竟然一包冰糖。上当受骗的罗某破口大骂,恨不得把卖家生吞活剥,无奈作为“瘾君子”的他又不敢报警。
仅有的钱就这样打了水漂,罗某越想越气。迫于生活,发泄了情绪之后,突然想到“挣钱的方法都在刑法里”,迅速找来一本刑法,研究了起来。俗话说,不怕流氓耍无赖,就怕流氓有文化。这一研究,还真就给他找到了“发财致富”的门路。
贩卖“毒品”,奇人翻身开起了小汽车。
有了想法,说干就干。罗某跟亲戚朋友借来了几百元的本钱,通过书上图片“明矾”“多嗨片”与冰毒、麻古的反复对比,不打开包装根本分辨不出来。
没有贩卖“毒品”经验的罗某,回想自己购买毒品的经过,自学了网络售货相关知识,有了如何售卖打算。在网吧注册了几个QQ号,创建了QQ群后,迅速到商店、药店买了明矾、多嗨片,拍照发到各个网站散布消息,声称自己手里有“货”,想要货的先加QQ群。
在选择买家上,精明的罗某也很有讲究,距离近的不要,没有吸毒史的不要。媒体报道,毒品的贩卖渠道都是线下交易,很隐蔽,不容易被人发现。好不容易在网络上发现了渠道,“瘾君子”争先进群购买。
罗某大赚了几笔后,突发意识到自己卖的是“假货”,“回头客”的生意不能做,想要做长久生意,还得想办法。“货到付款”更容易取得“瘾君子”的信任。想到这里,罗某把收货方式改成了“货到付款”。但验货不能拆开,这是他定下的规矩。
只要不拆开包装,肉眼看上去真假难辨,也就发现不了“假毒品”。就算发现了,深有体会的罗某,也知道“瘾君子”不敢报警。靠着这种方式,罗某的生意越做越火,不到半年就开起了小汽车。
被抓后,他嚣张的说:我可没犯罪!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2015年10月,生意越做越大的罗某被警方盯上了。经过调查发现,一个昵称为“狗肉植物肉批发货到付款”的QQ号频繁售卖“毒品”。
而且QQ显示的IP地址附近,寄送的物流快递也很多。顺藤摸爪的警察出其不意,找到了正在“制毒”“卖毒”的罗某。一向谨小慎微,但警察的到来他毫无防备,电脑QQ还发布着全国各地的售卖信息,忙的“不亦乐乎”。
被抓后,罗某自认为学了几天刑法,精通法律,向警察叫嚣道,贩卖毒品我可不敢,我卖的都是冰糖、明矾和多嗨片,刑法里可没有规定不让卖,我没有犯法!
以案释法一、罗某真的没有犯罪吗?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什么是“冰毒”“麻古”。
冰毒,是新型毒品的一种,主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麻古,是泰语的音译,主要成分是冰毒,也就是甲基苯丙胺,是有一种加工后的冰毒片剂。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罗某制造、贩卖的“冰毒”是“假毒品”,既然是假的,当然构不成本法条的犯罪事实,也就是无罪。
二、罗某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吗?
罗某构不成制造、贩卖毒品罪,但构成了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罗某贩卖“假毒品”,是对“毒品”事实的虚构,隐瞒了其售卖冰糖、明矾和多嗨片的真相,并通过这种方式骗取了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款3000元,并没收诈骗所得。
最后,我想说,毒品害人害己,请珍爱家人,远离毒品。成功,更是没有捷径,所谓“挣钱的方法都在刑法里”不过是投机者的谎言,唯有脚踏实地,才能活出明天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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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