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鼓励加快体育产业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近年来国内外足球、篮球等传统体育赛事以及新兴的电子竞技赛事都备受关注,随着观众数量的增加、资本的流入以及传播方式的发展,体育赛事的版权、体育赛事转播权都成为诸多社会资本(尤其是互联网新媒体行业)竞相角逐的对象,价格也逐年上升。与此同时,体育赛事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体育赛事版权、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业界也没有完全统一的界定标准,因此,本文拟从便于探讨的角度,由笔者暂将“体育赛事版权协议”定义为“体育赛事的组织者或拥有者与潜在的版权购买方之间就赛事运营、赛事直转播与节目制作、赛事赞助/广告/推广、赛事票务和赛事衍生权益等而达成的协议(即大IP概念)”,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协议”定义为“体育赛事版权方授权被许可方在授权范围内对赛事进行转播而达成的协议”。基于前述定义,本文就体育赛事版权协议、体育赛事转播权协议的审核要点进行探讨。
一、体育赛事版权协议(以电竞赛事为例)的审核要点
对于传统体育而言(比如NBA、中超等),就本文笔者的定义来说,传统体育的赛事版权,通常还是掌握在赛事组织者(联盟/协会或其委托的赛事组织公司)手中。虽然我们常在媒体中看到关于其赛事“高价版权”的报道,但是,报道中所指的版权更偏向于本文所指的“体育赛事转播权”(一些报道中也有称为“媒体版权”),因此不在此节(而在下节)讨论。本节主要以电竞赛事版权协议为例展开讨论。
(一)明确体育赛事版权应当向谁买——协议的甲方主体(授权人)
对于新兴的电子竞技体育(“电竞”)而言(比如英雄联盟、DOTA2等),却有所不同,由于电竞首先基于电子游戏,而电子游戏作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其游戏开发商便享有电子游戏的知识产权。那么,对于电竞,要使用电子游戏进而组织成体育赛事,就必须首先获得游戏开发商的同意,获得本文定义的体育赛事版权(并非指电子游戏的知识产权),进而有权作为电竞赛事的组织者,进行赛事的运营、直转播与节目制作、赞助推广、票务销售和赛事衍生开发等。因此,电竞类的体育赛事版权协议的甲方主体,应当是电子游戏的著作权人(一般是游戏开发商)。
(二)明确体育赛事版权的具体内容——协议的授权范围
1. 授权赛事:需要明确具体得到授权的是什么赛事,举例来说:像英雄联盟就根据不同赛区有不同联赛(S系列赛、中国大陆赛区的LPL职业联赛、韩国赛区的LCK职业联赛等等)、DOTA2则有所不同(TI国际邀请赛、不同赛区的Major特级锦标赛等等)。因此,对于需要获得授权的乙方(被授权人)而言,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讲明,授权针对的具体赛事。
2. 授权地域: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授权赛事对应了赛事运营的特定授权地域,另一方面,涉及赛事直转播、票务销售、录制后的节目的传播以及赛事衍生开发(比如周边商品或虚拟产品的销售)的授权地域,则一般会根据具体的商业考量而约定得更加广泛(比如:全球)。
3. 授权期限:通常约定的时间比较长,因为某一赛区的电竞赛事基本每年都会举办。当然,也有一些短期的或者单次的特别赛事,则可能仅就赛事本身的时长进行授权。
4. 授权的独家性与是否可转让授权:这是协议中希望获得授权的乙方应当重视的内容,授权是否具有独家性,以及是否可以转让授权,对于授权费用、乙方后续的整体运营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5. 授权事项:
(1) 授权人知识产权资料:由于所授权的电竞赛事是基于授权人的电子游戏,所以应当明确得到授权人的授权,以便可以使用授权人知识产权资料(比如:游戏名称、游戏画面、商标等)内容。但一般应当明确授权使用目的仅以授权赛事运营为限。
(2) 赛事运营:主要约定授权赛事的筹备、举办、运作、执行、推广,也包括对赛事裁决、参赛队伍与选手的约束与奖金的提供等。从协议乙方获得授权的角度,一般希望相关的范围能够更加广泛,甚至包括授权赛事的相关赛事创设,比如与第三方合作就授权赛事开展一些有利于推广的单独的赛事。
(3) 赛事直转播与节目制作:主要约定两个方面:一方面,有权对授权赛事的展示、转播(比如直播、转播、点播等)、传播、流媒体权利(“被授权人信息流(Feeds)”);另一方面,有权对授权人知识产权资料的复制、展示、直转播、传播与流媒体权利。被授权人一般也会基于赛事直转播的权利,进行赛事节目的制作,比如录制、后期剪辑、配图配乐等等,因此,也建议明确该项授权。
6. 授权语言:对于具体授权赛事各项权利的语言,也建议在协议中明确,以便被授权人在后期赛事运营等各个环节中能够更加自由的使用不同语言。
(三)明确体育赛事版权的特别约定——赛事赞助/广告/推广、票务、衍生开发权利及其分配
1. 赛事赞助/广告/推广:电竞赛事版权的被授权人通常需要获得独立的赞助、广告、推广等权利,以便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有利于授权赛事的商业拓展。在实务中通常建议明确“负面清单”,除了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况外,也需要明确授权人禁止的情况(比如:授权人可能有一个长期的赞助商,会要求被授权人禁止选择与该赞助商有竞争关系品牌做赞助等等)。
2. 赛事票务:一般由被授权人自行负责或再行委托票务公司负责授权赛事的票务销售。
3. 衍生开发:常见赛事周边商品(手办、服装等等)、虚拟商品(表情、皮肤等等)都涉及衍生开发的权利。
4. 收入分配:授权人除了基于授权取得授权许可费之外,对于赛事赞助推广、赛事票务与衍生开发中获得的收入是否与被授权人进行分成,也是协议中需要具体约定的内容。
(四)明确被授权人信息流(Feeds)等的知识产权归属
通常而言,被授权人信息流(Feeds)等的知识产权[1]应当属于被授权人,如果授权人需要使用,则也需要在协议中事先明确约定以获得被授权人的许可。此外,包括各方对于对方享有知识产权的使用限制,也应当在协议中加以明确。
二、体育赛事转播权协议的审核要点
与本文前述的体育赛事版权协议比较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协议与之具有相似之处,但是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一)明确转播权的授权人
如上一节所涉,对于传统体育而言(比如NBA、中超等)而言,本文所指的“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适格授权主体,通常就是赛事组织者(联盟/协会)。而对于新兴的电竞赛事而言,由于赛事可能已经授权给了特定公司,因此,希望获得授权赛事的转播权,可以直接与授权赛事的被授权人(特定公司)签约,而不一定非要与电子游戏开发商签约。
(二)明确转播权的授权范围
1. 授权赛事:应当明确所获得的转播权所对应的具体赛事,比如某一年的某场或某几场赛事、还是某一年的所有赛事。
2. 转播方式:直播、转播、点播、录播、重播、短视频等等,协议中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哪些方式、不包括哪些方式,以及不同方式的具体的技术要求等。
3. 授权的独家性与是否可转让授权:与上一节的体育赛事版权协议不同,这里的转播权授权独家性与体育赛事运营授权独家性不同,应当明确针对不同的媒体渠道对独家性进行界定。比如:亚足联旗下所有赛事(亚冠和世预赛等比赛)2017-2020年中国内地的全媒体转播权和信号制作权[2]、法甲2018-2021赛季的新媒体独家直播和点播权益[3]等等。由此可见,由于目前媒体渠道的多样性,因此在独家性的约定方面,应当对具体授权的媒体渠道、转播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还应当明确是否可以转让授权。
4. 授权转播的语言、期限与地域:应当在授权内容中加以约定,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明确基于转播产生的衍生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
对于传统体育赛事而言,实务存在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可以构成电影作品,另一种认为不构成电影作品,但构成录像作品。在这个基调下,由于新兴的电竞赛事属于体育项目,是否也就意味着电竞赛事的游戏直播画面就不构成类电影作品,这一点实务中尚有争议。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基于转播产生的衍生作品,比如:赛事集锦、比赛回放、特写镜头等等事实上包含了一定的独创性,尤其是基于转播内容加入了后期制作(比如:增加了配音、配乐、特效等内容)的视频、音频、图片等成品等,应当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通常而言,协议中,对于此类衍生作品的知识产权会归于授权赛事的运营方所有,当然具体归属可以根据各方另行约定。
(四)明确转播中的赞助/广告/推广及其分配
与上一节的电竞赛事版权协议类似,在授权被授权人进行转播授权赛事时,应当在双方的协议中明确,转播中关于赞助、广告、推广中的“负面清单”,以及过程中使用赛事运营方享有知识产权的资料时的限制、审批要求等具体内容。
三、通用的重要条款审核要点
除了前述笔者认为应当重点关注的条款之外,不论体育赛事版权协议还是体育赛事转播权协议,其中的鉴于条款、定义条款、保证条款、责任限制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也是很重要的,需要根据相应的重点条款进行具体化的约定。
(一)鉴于条款
协议的鉴于条款,通常应当明确阐述协议签约方之间缔约背景、合作前提及预期目标等重要事实和信息,以便对双方就协议的意图等大方向进行把握。
(二)定义条款
协议的定义条款,应当对协议中涉及到的反复出现的常见术语、关键术语进行明确的定义,比如:赛事、关联方、直播、转播、渠道、衍生开发、竞争品牌、收入等等。对于常见术语、关键术语进行定义有助于签约方对于术语解释的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有了定义,那么在协议中对于相同术语应当统一,比如:定义了“赛事”就不建议在表达相同含义时,协议中出现“比赛”;定义了“收入”就不建议在表达相同含义时,协议中出现“收益”,以尽可能避免发生语义不明而产生争议的情况。
(三)保证条款
对于授权人而言重点在于保证自身属于适格的授权人不会侵犯第三方权益。而对于被授权人而言,通常建议明确几个方面:(1)被授权人保证具有资质可以履行被授权的事项;(2)被授权人保证履行协议不会发生权利冲突;(3)被授权人保证未经授权人事先书面约定不得转让授权或转让第三方行使权利义务,否则被授权人需要与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授权人损失等等。
(四)责任限制条款
通常而言,体育赛事版权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授权许可费用金额较大,对于违约产生的后果,各方在协议中设置违约责任条款的同时,约定责任限制条款的情况也比较常见,一般会排除间接损失,并同时约定例外情形,例外情形一般指违约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守约方损失,这种情形下,守约方可以主张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五)违约责任条款
在体育赛事版权协议与体育赛事转播权协议中,对于授权人而言,常见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解除合同撤销授权、缩小或限制授权范围、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需要补足损失)、发布道歉澄清声明等。对于被授权人而言,常见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解除合同、返还授权许可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需要补足损失)等。一般情况下,救济方式可以选择一项或多项并用。
(六)不可抗力条款
一般而言,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和无法避免的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动乱等社会现象;恐怖活动等极端活动;政府政策、政府行为等等。对于涉及电竞赛事时,也建议将黑客攻击、网络故障等网络相关的情形列入。除此以外,对于以往可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但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对于疫情、流行病等情形,也建议列入。由于在不同法系或者不同国家,不可抗力条款的内涵是不同的,能够尽量扩展列举不可抗力事件有助于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此外,发生不可抗力后的通知程序、补救方式、一定期限内无法补救后的无责解约等,也建议一并约定。
对于其他诸如:授权许可费的支付、税费承担、保密协议、终止及其效果、法律适用、争议解决、不可转让、通知条款、禁止诋毁、可分性、存续条款等条款,由于各类合同中较为常见,本文不再详述。
【注释】
[1] 虽然电竞游戏画面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实务中仍有争议,但是对于电竞游戏画面如果增加了后期效果(比如配图配乐、艺人/解说/嘉宾的表演、特效舞美等等),则基于电竞赛事而制作的赛事节目成品,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上海浦东法院的观点)。
[2] 见《江苏:问路2018——苏宁的体育版图》,http://www.acfic.org.cn/gdgsl_362/js/jsfgdt/201801/t20180109_50832.html 访问于2020年4月7日
[3] 见《一线| 德甲之后,苏宁体育再获法甲三年独家版权》,https://finance.qq.com/a/20180728/015174.htm 访问于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