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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25日电 (记者李栋)记者从农业农村部了解到,近期国家林草局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公告,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予以公布施行,调整后的《名录》物种数量比原有《名录》大幅增加,并在6月30日之前设置过渡期。
记者梳理发现,调整后的《名录》共包括302种(类)水生野生动物,其中46种(类)国家一级保护,256种(类)国家二级保护,物种数量比原有《名录》大幅增加。
具体来看,对于大鲵等仅野外种群列入《名录》的物种,以及尼罗鳄等仅野外种群被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其野外种群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要求管理,人工繁育种群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经营利用上述物种人工繁育种群的,不再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有关管理要求。对于乌龟等仅野外种群被列入《名录》且发布前已经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其人工繁育种群在6月30日前可继续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管理。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对相关物种标识管理工作将展开。
在加强执法监管方面。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加大对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充分发挥举报平台作用,做到快查快办、严查严办。此外,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针对乱捕、滥食等违法行为建立部门间执法协调长效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态势。
农业农村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对照《名录》,对各地发布的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梳理并推动尽快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