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被冠以“根据原著改编”字样,上市后反响不佳,已构成对《匆匆那年》小说的歪曲、篡改。
《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延伸扩编自《匆匆那年》小说,“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的标注符合事实,非但不是虚假宣传,而且是履行《转让协议》的合法行为。此外,尽管小说“番外”可以构成独立作品,但并无独立名称,因此,《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无论使用了哪一部小说的内容,标注“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均不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查明,与《匆匆那年》小说主要讲述几个主人公的大学生活不同,《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主要讲述了几个主人公大学毕业以后的故事,二者在故事背景、主线脉络、主要情节等方面均不相同,明显不属于以小说为故事中心进行的延伸扩编或改编。王晓頔所主张的相同部分亦仅包括《匆匆那年》小说中的五个人物名称及个别“闪回”片断,可见,《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非《匆匆那年》小说的改编作品。
法院认为,标注行为不意味着确实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使用作品行为。根据王晓頔的主张,除部分人物名称相同外,其他可能相同的部分仅为《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的个别“闪回”片段,没有证据显示上述“闪回”片段存在被歪曲、篡改的情况,故金狐公司未侵犯王晓頔就《匆匆那年》小说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与《匆匆那年》小说分别讲述了两个时期的不同故事,二者在故事背景、主线脉络、主要情节等方面均不相同。金狐公司未经王晓頔许可,在《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的每集片头标注“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剧经王晓頔许可且整体上改编自王晓頔创作的《匆匆那年》小说,上述标注已构成虚假宣传。至于小说“番外”是否具有独立名称,与上述认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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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主张《转让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授权金狐公司行使改编权,期限为三年”,法院认为双方磋商过程中的邮件等证据不足以否定王晓頔签字确认的《转让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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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狐公司主张,《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的内容主要源自于《匆匆那年》小说,而非小说“番外”,陈寻与七七相关的内容所占比例极小,二人相遇地点、相关情节等为同类剧的常见套路,本身不具有独创性。根据《转让协议》,金狐公司有权将《匆匆那年》小说改编为《匆匆那年:好久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