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匆匆那年》网络剧的热播,金狐公司又继续组织拍摄了16集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该剧于2015年12月开始在搜狐网站的搜狐视频栏目下供用户点播。每集片头注明“本故事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金狐公司为出品单位,梦幻星公司为摄制单位。该剧注明全部著作权归金狐公司所有。
经比较,《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使用了《匆匆那年》小说中方茴等五个主角名称,《匆匆那年》小说“番外”中的部分情节。
王晓頔主张搜狐公司、金狐公司、梦幻星公司摄制《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侵害了《匆匆那年》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侵害了《匆匆那年》“番外”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仿冒了《匆匆那年》小说的特有名称,每集片头的标注构成虚假宣传,故请求判令搜狐公司、金狐公司、梦幻星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狐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王晓頔对小说“番外”中涉案内容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梦幻星公司应与金狐公司就摄制权构成共同侵权,搜狐公司与金狐公司就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共同侵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晓頔、搜狐公司、金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各方上诉请求和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1
关于方茴、陈寻、乔燃、赵烨和林嘉茉五个人物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法院认为,在判断方茴等五个人物名称是否构成作品时,应在不考虑《匆匆那年》小说的具体故事情节的情况下进行,方茴等五个人物名称显然无法相对完整地表达作者的独创性思想,无法实现作品的基本功能,不构成作品。《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对于上述人物名称的使用不属于对作品的使用,不可能侵犯王晓頔对《匆匆那年》小说享有的著作权。
2
标注改编来源,是否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