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连续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电视剧分集

首页 > 影视动漫 > 作者:YD1662024-02-01 22:48:27

《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与《匆匆那年》小说分别讲述了两个时期的不同故事,二者在故事背景、主线脉络、主要情节等方面均不相同。金狐公司未经王晓頔许可,在《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的每集片头标注“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剧经王晓頔许可且整体上改编自王晓頔创作的《匆匆那年》小说,上述标注已构成虚假宣传。至于小说“番外”是否具有独立名称,与上述认定无关。

关于上诉人主张《转让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授权金狐公司行使改编权,期限为三年”,法院认为双方磋商过程中的邮件等证据不足以否定王晓頔签字确认的《转让协议》的效力。

关于金狐公司主张,《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的内容主要源自于《匆匆那年》小说,而非小说“番外”,陈寻与七七相关的内容所占比例极小,二人相遇地点、相关情节等为同类剧的常见套路,本身不具有独创性。根据《转让协议》,金狐公司有权将《匆匆那年》小说改编为《匆匆那年:好久不见》。

电视连续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电视剧分集(5)

法院认为,通过比对《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剧中涉案内容从人物设置、情节设计、故事场景等方面存在某些细微差别,未对该剧涉案内容的表达产生实质性影响,与小说“番外”中的对应内容构成实质性近似,而与《匆匆那年》小说不同。此外,涉案内容的情节相对独立且足够具体,金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内容为此类小说的常见套路或通用情节。至于上述内容在小说“番外”或《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并不影响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认定。在小说“番外”并非《转让协议》所约定内容,也不属于金狐公司行使改编权的必要延伸,且金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就小说“番外”已获得王晓頔许可的情况下,其有关上述使用行为未侵犯王晓頔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金狐公司还主张,小说“番外”作为《匆匆那年》一书的一部分发表,并未独立出版,现《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已经标注“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客观上已为作者署名,再单独针对“七七”的较少情节进行署名既无必要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对此,法院认为,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无论小说“番外”是否独立出版,都不能否定《匆匆那年》小说和小说“番外”为两部相互独立的作品,上述标注仅针对《匆匆那年》小说,而非小说“番外”,故金狐公司未就所使用的小说“番外”部分内容为王晓頔适当署名。

电视连续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电视剧分集(6)

搜狐公司与金狐公司为关联公司,是否参与创作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是否应与金狐公司应承担相同责任?

法院经事实查明后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搜狐公司实际参与创作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但是,搜狐公司在明知相关各方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内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通过搜狐网站传播该剧,使用户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剧的同时,亦获得了《匆匆那年》小说“番外”中的涉案内容,与金狐公司共同实施了侵犯王晓頔就小说“番外”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是对《匆匆那年》小说的合法扩编改编,金狐公司使用“匆匆那年”是对扩编改编内容来源的合法指引?

《匆匆那年》也是金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知名网剧的特有名称,金狐公司有权在第二部延续性网剧中继续使用吗?

法院经事实查明后认定,《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金狐公司享有“以小说为故事中心延伸扩编或改编(包括删截)成电视剧作品的剧本改编权”等权利,可见金狐公司在制作电视剧时可以适当延伸扩编但必须以小说为故事中心。

电视连续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电视剧分集(7)

虽然金狐公司于2014年制作的网络剧《匆匆那年》也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但该剧的知名度是以《匆匆那年》小说的影响力为基础,不影响“匆匆那年”本身作为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获得保护,也不能成为金狐公司再制作与《匆匆那年》小说无关的影视剧时使用该名称的正当理由,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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