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未成年儿童是什么罪,未成年恐吓儿童法律怎么处理

首页 > 育儿 > 作者:YD1662023-03-12 03:30:06

案件一审法官王萍说,蒋成飞通过网络诱骗不特定被害人做出特定动作,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虽然与传统的猥亵行为有一定区别,且没有进一步的强迫、威胁或传播,但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王萍看来,猥亵儿童罪,侵犯的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易受伤害的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仍实施猥亵行为。

因为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认知、判断能力,故猥亵儿童中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既包括在同一空间内身体的直接接触,也包括通过网络在不同空间内的非直接接触。

王萍认为,蒋成飞这种伤害,甚至可能伴随被害人一生,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身体权和隐私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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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猥亵儿童的“其他恶劣情节”,需要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等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从其诱骗被害人的数量来看,多达30余名,且遍布全国各地,多数被害人未满12周岁,最小的不到10周岁;从其行为次数来看,有些被害人被诱骗两次以上;从其猥亵内容来看,被告人蒋成飞诱骗被害人做出的不雅行为,对被害人幼小的身体和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这种伤害甚至可能伴随被害人一生,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权和隐私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文中受害者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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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公民与法》(综合版)2018年7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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