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兰某系雁塔区某幼儿园老师,2018年6月29日中午午睡时间,兰某在大一班教室内,使用幼儿文具盒里的铁丝轴承将苌某、郗某等二十余名儿童的四肢、臀部、腿部扎伤,后经医院诊断被扎幼童均有针刺损伤存在。
灞桥法院在2019年1月29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幼儿园老师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
【判决结果】
2月19日,灞桥法院刑庭公开宣判了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某身为幼儿园配班老师,在管理、看护幼儿过程中,虐待多名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被看护人罪。该行为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相印证,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兰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惟被告人兰某明知被害幼儿家长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处兰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有话说】
看到卷内证据中:“刘妈妈看到总在半夜惊醒,哭喊着不愿去上幼儿园的儿子孟某某,心中都是对儿子的心疼”,我作为一名女法官,也有自己的孩子,对被告人兰某的行为充满愤懑。但是本案中,孩子们受伤情况较轻,被告人也是通过轻微针扎来管教孩子们睡觉,是初犯、偶犯,且系自首。综合全案,经过合议庭慎重研究,遂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兰某作为刚刚毕业的教育学大学生,本次犯罪不仅给受害人和家人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而且给自己以后的教育职业生涯带来沉重的打击。在此提醒大家: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