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内容违反社会风序良俗,协议无效。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1号,古某深与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签订协议书,协议中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内容,是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女方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应当认定该约定内容无效,法院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约定内容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有效。
——(2018)黔0102民初11361号,沈某某与黄某某赠与合同纠纷。
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手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在协议中,双方对本案诉争房屋的约定,属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该合同在内容上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合同系合法、有效的。
(三)约定达成的欠款/借款意思表示因借贷关系未实际成立,不支持。
——(2017)鲁15民终924号,贾某华诉丁某、邱敬某民间借贷纠纷。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关于借款金额、交付时间的陈述以及对方的辩解,并综合评判双方当事人的职业情况、经济能力以及当事人的感情纠葛等因素,认定贾某华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存在合理性怀疑,贾某华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约定达成的关于财产的约定有效。
——(2017)川0182民初162号,曾勇某与左某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生效裁判认为:对被告提交的关于终止共同生活的协议的证据,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双方同居期间发生纠纷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就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协商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