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部国产犯罪悬疑网剧《隐秘的角落》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各路小伙伴已经从刑法、继承法等多个角度展开了充分而热烈的讨论。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其中一个细节:
警察老陈曾经抓捕犯罪嫌疑人严文斌,严文斌入狱,其子严良无人照顾,于是被送入福利院生活。老陈得知严良偷偷从福利院跑出来后,一直想劝孩子返回福利院,但是数次劝解未果,争吵中,严良对关心自己的老陈说:“你跟我什么关系?你有什么资格管我?你有什么权利管我?”
善良的老陈担心严良误入歧途,于是决定申请成为严良的监护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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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观众们也许会和严良一样提出疑问:老陈和严良没有亲属关系,可以成为严良的监护人吗?
让我们翻翻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去寻找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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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隐秘的角落》中,严良的父亲患有精神疾病、长期居住在医院,显然不具备监护能力,假设严良母亲已经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其亦无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而此时警察老陈提出申请,表达自己想要成为严良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其申请也得到了严良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那么他是可以成为严良的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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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担任监护人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法律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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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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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的角落》不仅仅是一部犯罪悬疑片,它还提醒我们去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去探讨如何更好、更加完善地保护未成年人这一命题。我们坚定地相信,经过不懈努力,法治的阳光终将照亮每一处“隐秘的角落”。
供稿:北京三中院
文字:张日广
编辑:周燕 谢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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