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全国两会上,长期注意生育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呼吁,应废除对非婚生育子女的歧视性政策,保障非婚生育子女的合法权益,包括无条件为其上户口等。黄细花指出,虽然现行法律保护已婚和未婚妇女的生育权,但有些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却在实际上限制或惩罚未婚女性行使生育权,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黄细花认为,废除歧视非婚生育的政策,一方面能够降低女性生育成本,提升生育率;另一方面也能重申法律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给予女性更充分的自主权。
对黄细花代表的建议,社会上难免出现不理解的声音。在一些人看来,保护未婚妇女的生育权,似乎是在“鼓励”未婚先孕,与社会公序良俗不符。然而,自己分析,便会发现,黄细花代表的呼声,其实与社会道德并不矛盾。废除对非婚生育子女的歧视,既有利于国家,也有益于我国女性的权益。
首先,废除对非婚生育子女的歧视,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现行的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并且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拥有同等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各地对非婚生子女落户有很强的限制,因此也会影响他们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此外,非婚生育子女在一些地方,还需要缴纳高昂的社会抚养费,这同样是一种制度层面的歧视。
地方政策对未婚女性生育的惩罚,与国家法律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冲突。这种冲突的存在,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法律向大众许诺平等的保护,政策便理应落实法律的承诺,这个道理十分简单。
正如黄细花代表指出的那样,妇女不得不未婚生下孩子的情况其实有很多。大多数未婚先育的女性,都是在无可奈何的状况下才作出这种选择的。禁止非婚生育子女落户或是对其收取高昂社会抚养费,惩罚的实际上是无辜的孩子和“单亲妈妈”这样的弱势群体。未婚生育的女性与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本来就会遭受歧视与冷眼,国家就算不能对他们“雪中送炭”,也不该让他们“雪上加霜”。
传统的观念固然要求养育孩子需要父母的陪伴,但在现实生活中,独自抚养子女的“单亲妈妈”群体也越来越多,这也打破了我们对传统对家庭的想象。那么为什么有能力、有意愿的未婚女性不能通过技术手段独立生育与抚养孩子呢?一方面,这能够推进当代家庭生活的多元化,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对家庭生活与抚养子女的想象;另一方面,这有利于生育率的上升。从北欧国家提高生育率的经验来看,当社会对女性的生育权益有着更全面的保护时,女性就不再需要考虑生育对她的人生带来的全方位的,往往是负面的影响,生育与否成为一个女性自主的决定,因此往往会更有意愿生育。
废除对非婚生育子女的歧视性政策,不仅是对女性和儿童权益的保护,也是一种对人口问题的探索,因此,黄细花代表的建议,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撰文/罗广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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