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阿立把朱朝阳关到水厂并用手段逼问朱晶晶的死因
由于绑架罪要求必须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本案中阿立没有这样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其为绑架罪。但是,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十七、张东升击*阿立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阿立发现张东升,以为朱晶晶的死和张东升也有关系,愤而殴打张东升如果可以评价为上述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则张东升将其击*属于“无限防卫”的范畴;如果不能,则张东升的行为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十八、张东升以普普为要挟,索要视频的复制卡
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典型的短缩的二行为犯,在第一个控制住被绑架人的行为完成后,犯罪就已经既遂了。
十九、张东升*死王瑶、朱永平,放火烧水厂
张东升*死王瑶、朱永平的行为构成故意*人罪既遂毋庸置疑。
但其放火烧水厂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呢?由于水厂本身较为偏远且除了严良等人外并无其他人。因此,张东升放火的行为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针对已经被他*死的王瑶、朱永平二人,放火行为仅仅是作为毁尸灭迹的事后不可罚行为;针对严良、朱朝阳,张东升构成故意*人的未遂(试图以火烧死二人);此外,烧毁厂房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终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