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被告转换性使用与合理使用抗辩的判决理由与结果不甚相同。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转换性使用在我国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都面临着一定的法律困境。
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特点影视解说类短视频主要指向的是通过几分钟到十几分钟的解说,讲述影视故事、评论影视作品、分析技巧与思想等的一系列短视频。为了在后文中更清晰地分析相应法律问题,在此笔者需要先对这一类别视频的概念进行拆分解析,归纳出其特点。
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可拆分为影视作品、解说、短视频三部分来定义。在我国法律层面并没有影视作品这一词语的定义,从著作权法上来说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一般认为影视作品至少包含电影及电视剧。
而对于解说一词的认知,弗里曼·提尔顿对解说的定义强调个人感受及新内容的传播,因此影视解说应当是基于原影视作品的创作结果,包含解说人的个人感悟或理解评价,并非简单对作品画面的复制及故事情节的拼接。
短视频产业在近十年内逐渐兴起并高速发展,因此行业和学界都还暂未对短视频做出标准的界定。有人将其时长限制在5分钟以内,也有认为不超过20分钟都是短视频。
也有以平台作为限定标准的,认为只有在短视频平台传播的才能被称为短视频。学术研究中,有人提出短视频需要依托智能移动终端进行创作并播放,且多通过社交性媒介平台实时分享。也有人将短视频定义为在制作和内容输出上有别于传统长视频的,具有高强度社交性新型视频模式。
综上可以看出,对短视频的定义主要是和传统长视频进行对比,通过对视频时长、传播平台以及创作方法的规定来进行的。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可以定义为:创作者在多种网络平台上发布的。
以影视作品为素材,通过对原作画面的剪辑及配音讲解等创作方式形成与原作不同的表现形式,讲述影视作品梗概,表达对作品的认知、对现象的探讨、对技术的分析等新内容,时长在几分钟到十几分钟不等的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