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找哪个部门,投案自首的量刑规定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2-12-29 06:43:29

作者:郑泳彬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法学硕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校外导师,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

【结论先行】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可以降档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对于自动投案,司法解释类型化了11种“视为自动投案”的类型。

【内容分析】

对于如实供述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在办案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陈述自己涉嫌犯罪的罪行。如果之后翻供的,则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但是如果在一审法院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则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对于自动投案的认定,实践中则比较复杂,分为一般“自动投案”和“视为自动投案”。主要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 (以下简称《98解释》)第一条作出了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是一般自动投案,同时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扩大解释,还列举了7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类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0〕60号】(以下简称《10意见》)的第一条第一款,在《98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7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的基础上,又增加了4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结合《98解释》和《10意见》,笔者总结出我国目前认定自首情节中“视为自动投案”的11种类型,汇总如下:

自首类型表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限制情况

1.向单位自首

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

2.代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

3.形迹可疑自首

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4.逃中自首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5.在途自首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6.亲友陪首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

7.亲友送首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8.现场自首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

9.现场等待自首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

10.排查自首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

11.非刑事羁押自首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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