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证件怎么处理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3-02-09 19:45:45

【案情介绍】2019年8月,王某(另案处理)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靳某(另案处理)。后王某觉得有利可图,便联系之前在微信上认识的同乡李某,让李某帮其找人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承诺每办理成功一套给李某1200元,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其承担。后李某联系到宋某、张某、肖某,李某承诺宋某等人每办理成功一套手续给对方人民币400—800元不等。1、2019年11月分左右,宋某在李某的帮助下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分别办理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手机卡、U盾、公章、财务私章等四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手续,后李某支付给宋某1300元。2、2019年11月份左右,张某在李某的帮助下办理了三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手续,获利800元,因一套未办理成功银行对公账户,故未出售。3、2019年11月左右,肖某在李某的帮助下办理了一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手续,李某以未办成一组(两套)手续为由,并未支付给肖某费用。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他人对信用卡信息资料所享有的隐私权,其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宋某、张某、肖某出售营业执照,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均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宋某、张某、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宋某犯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某犯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肖某犯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来源:合阳县司法局 通讯员:张海蓉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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