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9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检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通常我们在实践中,会让管教民警作为见证人,一起签名。
还有偶尔会遇到的有犯罪嫌疑人会把那句话写成——“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你说的一样。”
简直让检察官哭笑不得。
除了犯罪嫌疑人是签名 捺手印,其他的一般是签名为主,比如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在笔录上见证人也是需要签名的。未成年人涉罪案件,监护人也要在笔录上签名。取保候审担保人要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等等。
讯问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翻译人员也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而在公安和法院,涉及笔录和送达的,基本都是需要签字的哦。
举个例子——关于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我们公检法办案中,一般签名时使用的是中性笔,大家平时签名时也要注意啦,签名的时最好不要用铅笔,不容易保存而且还容易被涂改。
尽量不要使用马克笔、水彩笔等笔尖较软的笔,这些用笔无法反映书写人的笔力运用和细微笔画的书写习惯,在笔迹鉴定时无法进行认定。
最后放上一个彩蛋,来自公诉局的何峰检察官的朋友圈。
来源:泰兴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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