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3月1日讯(记者 赵兵)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从工伤康复原则、康复对象和康复期的确认、康复待遇、工伤康复机构的确定和管理及相关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新规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办法》提出,康复工作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把康复作为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前置程序,主要是让更多的工伤职工得到有效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对于个别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规定也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超出确认的康复期,但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的,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长康复治疗建议书,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住院时间,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费用,包括:生活用品费用; 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超过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