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是你把事情搞错了,之前不是不追究责任,而只是改变强制措施了,现在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了。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关在看守所22天的问题既然是公安机关给关到看守所的,而且关了22天,那么肯定是被刑事拘留了。
因为如果是治安拘留的话,即便合并执行最多也是不超过20天的,而且关押的场所是拘留所,而非看守所。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第91条的规定,刑事拘留一般是3天以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多不超过30天。
在30天之内,公安机关要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要么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而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也就是说整个拘留的期限不会超过37天。
像你说的拘留22天的话就意味着,是由于公安机关的决定、或者检察机关未予批准逮捕,而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了。
2.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期间,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就会撤销案件,并且还会给当事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一个撤销案件的法律文书。
这时候,你只需要看一下手里有什么文书就知道是什么结果了。
如果案件被撤销了,不追究你的责任了,就会有一个撤销刑事案件的文书。
如果只是取保候审了或者是监视居住了,那么你手里除了释放通知书以外,还会有一个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书。
3.检察院找的可能性最大的可能性就是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了。
检察院收到案件以后,按照程序会找嫌疑人做笔录核实案件的情况,并且询问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提出量刑建议。
而且,你之前处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状态的话,检察院还会重新采取一个新的强制措施。
一般情况下,这个强制措施也仍然会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只有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会改变强制措施为逮捕的。
4.接下来的建议那当然就是严格按照要求到检察院去,充分表明自己认罪认罚的态度,争取判处缓刑或者免刑。
当然,不起诉会是最好的结果。
另外,如果案件存在被害人的话,一定务必注意尽快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他的谅解,这是轻判的最主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