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效果
庭上,公诉人采用多媒体示证向法庭出示各类证据,充分有力地指控二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并用严谨缜密又通俗易懂的公诉意见向二被告人及到庭旁听的蜀通公司汉源分公司、安达出租车公司、雅安市众程运业发展有限公司、汉源县公交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负责人及部份公司驾驶人员解读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提醒每位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责任人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杜绝超员、超速、超载等危险行为,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判决结果
2018年9月13日,
汉源县人民法院以朱某某、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