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公司(出租方)与某企业(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依约向承租方交付租赁场所,承租方接收场所并投入使用,但多次未依约按期支付租金。国企公司多次催告后,承租方仍置之不理。国企公司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方送达《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以对方拖欠房屋租金,严重违反合同义务为由,解除了《租赁合同》,并提前收回租赁场所。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承租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仍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国企公司有权依照法律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出租方必须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第五百六十四条“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出租方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以免失去法律的保护。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