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之一,村民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兴建房屋,而有些人并不是村集体成员,但是也想拥有宅基地建房便想出来各种的办法,这也导致近几年频频因宅基地权益产生的争议。那么租赁出去的宅基地拒不返还该如何处理呢?让我们走进今天的帮忙时间。
案例回顾
姜先生回忆,2002年,大队批宅建房,但听说如果一年不盖好房子,宅基地就要收回,考虑到当时家里困难,自己又面临结婚用钱,姜先生便将新批的宅基地以2万5千元的价格租给了自家的亲戚。
这几年,姜先生一家的生活越过越红火,一想到儿子已经成年,姜先生就想着收回宅基地,给儿子盖婚房。可亲戚一方对于姜先生的想法并不认同,一怒之下姜先生还将亲戚告上了法庭。
可令姜先生没想到的是,官司的判决结果并不让他满意,虽然法院判定当年姜先生与亲戚签订的长租协议无效,但对于姜先生要回宅基地的请求却没有支持,亲戚一家依然居住在这块宅基地上。
眼下对于姜先生夫妇来说,这块宅基地简直成了心病,姜先生夫妇多次找亲戚就宅基地返还的事情进行协商,可是都没能得到肯定的答复,他还能拿回曾经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吗?又该给对方多少的补偿呢?让我们看看李顺华律师如何解答。
律师解读
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村居民是不得将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村民将自己宅基地上的住宅,以永久租赁或者出售的方式卖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或者城镇居民,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征收或者出售方想收回的情况,就会出现纠纷。
目前,宅基地使用权人姜先生想要收回曾经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而买入的亲戚自然不愿意改变现状,在双方发生纠纷后,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但是法院也会考虑到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来维持现有的法律关系。
据姜先生所述,房屋由自家的亲戚也就是现居住人建造、修缮,李顺华律师认为,宅基地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返还给姜先生一家。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双方实际上属于对价损失,也就是出售方和购买方都存在损失,两者的损失互相抵消,不需要对方再弥补。但是对于购买方来说,可以主张自己建房、装修的损失,要求姜先生进行赔偿。李顺华律师建议姜先生一家,继续上诉主张自己的权益。
最后李顺华律师提示朋友们,如果自家的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不要轻易出售地上房屋,也不要签订永久租赁的协议,如果确实觉得闲置比较浪费,可以采用按年出租的方式,是一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