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甲与王新同为浙江嘉兴某村,双方于2016年12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甲自愿将村里的一处房子,共三层半,以24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新。到2017年9月,王新将全部房款付清。由于二人的村里处于城郊地区,房屋出售后,周边房价持续上涨。赵甲了解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认为农村的房屋不可以进行买卖,便想将已经出售的房屋要回来。赵甲找王新协商,王新不同意,于是赵甲便将王新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赵家的认为,农村的房屋法律是禁止买卖的,即使地上的房屋允许买卖,那宅基地也是不能买卖的。
王新的律师指出案涉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性质,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二者一体不可分割,农村房屋交易的对象实际上既包括地面建造的房屋,也包括该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赵家在处分房屋的同时亦处分了该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转让
赵甲看到这个说法很难成立之后,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和第五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王新买了我的房子之后,那王新在村里就有两处宅基地,这明显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原则。
王新的律师据理力争,向法庭陈述,一户一宅原则是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但不限制农村村民通过买受、承租等方式取得宅基地,且该原则非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法庭中就是这样子的,谁有理,谁请了好的律师,谁就能要到公道。最后法官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和双方的陈述,确认赵甲与王新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所以,我在这里提示咱们农村朋友们,农村的宅基地是可以买卖的,您可以放心大胆的买,也可以放心大胆的卖。另外,买卖合同一定要由专业的律师来起草,不留法律漏洞,避免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