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方振铎近日向本报反映,其虽年逾60周岁,仍在一家公司供职。期间,他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事后,就其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说法不一。
他想知道:对于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构成工伤有何规定?
法律分析
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851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9号)中指出: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综上所述,就是要区分三种情形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据此,方振铎根据自己的情形“对号入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