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们写过的文章中,大部分都是讲退休人员死亡以后的待遇问题,今天这个题目,我们主要给大家介绍在职职工因病死亡以后,其遗属应当享受哪些待遇,领取这些待遇的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所谓的在职职工,包括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群体,在职职工的死亡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属于因工死亡。因工死亡的人员,如果认定为工伤或是视同工伤的,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享受相应的工伤死亡待遇;
第二种是因病死亡。因病死亡如果是在单位发病,经抢救后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为工伤,按照工伤的规定来享受死亡待遇;如果因病抢救,但在48小时之后死亡的,属于非因工死亡或是病亡,非因工死亡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遗属待遇。
在职职工死亡以后,养老保险是按照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的,每年还要产生一定的个人账户资金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缴费时间越长,产生的个人账户余额就会越高。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职工死亡以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个继承的意思,就是个人账户的本金和资金利息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家属,而不是由家属改个名字来继承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
除了养老保险以外,医疗保险也是有个人账户的。职工医疗保险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没有建立和实施的地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包含了个人缴费的2%,单位缴费部分按照比例返还的到个人账户部分,医保个人账户产生的资金利息。但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利息是按照活期储蓄的利息来执行的,利息比较低,这个部分也是可以用现金一次性返还给家属的。
住房公积金部分,由于单位不同,缴存的基数和缴存比例有高有低,所以住房公积金有的只有几万元,有的有几十万元。不管住房公积金有多少,职工死亡以后,凭职工单位的证明,或是死亡证明,都可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一次性提现,提现以后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这里介绍的上述三个部分,都是职工个人的钱,是属于继承的性质,所以家庭成员内部要协商好,不要因为继承问题而产生家庭矛盾。此外家属还可以按照人社发(2021)18号文件,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两项遗属待遇。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由于各个省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不一样的,所以两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比如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居可支配收入为5000元,那么丧葬补助金就是1万元。
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抚恤金,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比如本省上一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00元,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共计1.5万元,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共计3万元,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可以9个月共计领取4.5万元,缴费年限20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共计7万元,缴费年限30年可领取24个月共计12万元。
办理程序为,由职工家属携带职工的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社保卡,户籍注销证明、与职工死亡关系的亲属证明等资料,到参保地所在的区县级社保机构相关窗口办理。
综上所述,在职职工因病死亡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由家属申请一次性领取;此外还要享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死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