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 1、财产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个不仅适用于财产保全,也适用于行为保全。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产或行为,应当在对象或价值上与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的范围相同或在其范围之内。 2、行为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注意】保全数额要求: (1)诉前财产保全: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2)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3)诉前行为保全:担保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
措施 | 1、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保存价款。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时间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变卖,保存价款。 3、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委托他人或申请保全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4、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仍可优先受偿。 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6、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7、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9、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10、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
保全解除 | 1、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应及时解除; 2、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
救济 | 不服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向原法院申请复议1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总结 | 1、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裁定或者决定: ①2个决定:罚款决定、拘留决定; ②3个裁定: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法院作出的驳回仲裁执行申请的裁定。 2、担保问题: (1)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 ①诉前:应当提供担保; ②诉中:可以责令提供; ③执行前的保全:可以责令提供; (2)证据保全: ①诉前:应当提供担保; ②诉中: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提供; (3)先予执行:可以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