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有错误,在法律上一般称为“非必要财产保全”。
一、什么是非必要财产保全
在法律制度中,财产保全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可以执行,避免对方在诉讼中挥霍、转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这种保障必须要有一定的前提,也就是对方确实存在可能转移财产、无法履行债务的可能性。
而非必要财产保全,就是是财产保全存在错误,保全冻结、查封财产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必要性,这是一种背离了保障生效裁判得以顺利执行的财产保全制度功能的财产保全行为。
按照秦嘉泽律师团队的经验,恶意保全并非以生效裁判能够执行作为申请保全的目的,只是想借此与对方谈判争取更大利益。部分案件申请保全人则是没有注意,法院审查中也未详细审查,导致保全标的物价值明显高于生效裁判支持的诉讼请求金额,超出必要的财产保全限度。
二、现行的恶意财产保全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被保全人反应过来,申请解除保全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根据秦嘉泽律师团队的经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非必要财产保全”现象频繁出现,并呈现一定的扩张态势。比如,曾经有案件小额贷公司就批量去法院立财产保全,因为几千元的债务冻结了对方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逼迫欠债人进行协商处理。
对于大额诉讼,经过相关裁判文书公开渠道可以发现,光是2021年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财产保全的民事案件,就有1273件,其中的427起案件,申请财产保全一方的诉讼请求超过半数未得到法院裁判支持,总金额高达260亿元,以此推算,每年全国因不必要的财产保全而被限制流动或处置的社会资金或将数以百亿。
而针对财产保全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也从2016年的574件上升至2020年的1454件。
三、针对恶意保全如何处理
第一,当事人如果急需解封账户,可以考虑找财产保全公司提供反担保,这是解除保全措施最快的方式。
第二,当事人可以对保全裁定进行复议,复议法院一般在15天内处理完毕,由于时间有限所以难度比较大,但是只要有足够的财产一般也可以正常处理。
第三,针对对方的保全申请损害赔偿,以诉讼方式追责对方,弥补损失,比如货物被保全后导致价格下跌产生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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