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复议还是异议,财产保全复议有用吗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4-01-26 16:17:31

财产保全是复议还是异议,财产保全复议有用吗(1)

近些年财产保全在案件审理中越来越常见,但是由于现行的情况,常常出现财产保全并不合理的情况——比如夫妻一方欠债,但是共同财产被保全等等。本文主要讲述的是,在被告、被保全财产的关系人发现自己财产被保全时,有哪些途径可以进行救济。

一、向法院提供保全反担保,要求法院解除保全

由于保全一般可以保全被告的资金账户,对于被告而言可能为了经营需要保持资金流通顺畅,所以抛开案件情况被告必须先保证自己的资金使用问题,这时被告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要求法院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保全规定》第二十二条对该条款进行了细化,其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实践中常见的反担保,一般由特殊的中介保险机构提供保函。

二、被告、财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复议对实践有严格要求,必须在被告、财产利害关系人收到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五日内向法院申请。这个时间限制十分紧迫。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三、认为保全有错误的,还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与前述的执行复议不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主要针对的是保全的财产并不属于被告单方的财产,被告可能对自己的财产需要被保全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法院保全的财产范围有错误,而向法院执行庭提出的异议。保全复议主要针对的是案件是否有保全必要性提出的疑问,由法院审判庭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保全的执行行为不服,可以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起执行行为异议。《保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如果争议财产被保全,可能损害自己的利益,当事人可以要求作为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之中,确保自己的权利不会因为审理受损。

这主要针对的是被争议财产被保全,一旦执行可能损害案件原被告之外的某人的利益,虽然法律还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后续处理都会更加麻烦,所以被影响的人员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案件。

以上就是有关保全中的救济途径,途径相对还是多的,但是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哪种途径成功可能性更大。有需要的读者可以留言咨询或浏览器搜索秦嘉泽获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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