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是指开庭审理的期日确定后,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庭审不能如期或继续进行,人民法院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诉讼中止可发生在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只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诉讼中止是诉讼活动的暂时停止,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且恢复诉讼的时间无法确定,而延期审理只是推迟审理的时间,有关的诉讼活动并不停止,下次恢复审理的时间一般能够确定。
诉讼中止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而且在裁定作出后,有关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均应暂停进行。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除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况外,诉讼程序应及时恢复。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者已无可能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不同于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直接导致案件诉讼程序的结束,而诉讼中止则是案件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
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当事人既不得提起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但终结诉讼的裁定仅仅是结束案件的诉讼程序,并不能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