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一些特定情况,法院会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也即终止审理。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终止审理有法定的条件要求,如果不达到一定的条件,法院是不能任意终止对案件的审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上述第(二)项至第(六)项属于应该终止审理的情况。终止审理简单来讲,是不再追究可能存在的刑事责任,很大程度上追究起来不再具有实质意义,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此外还需注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广东国晖刑事案件代理律师团队,多年来承办了大量刑事案件,出色的刑辩辩护技能将使您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不起诉、无罪、减轻、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