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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自2017年9月起在某幼儿园处学习、生活。某幼儿园大四班班主任老师于2020年8月25日中午饭后(约11时43分左右)组织幼儿园孩子在园内进行活动时,孙某从滑梯摔落致左前臂受伤,老师立即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在医院治疗期间,某幼儿园共垫付两次手术费用共计17338.32元。2021年9月22日孙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双方就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孙某认为某幼儿园应当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9986.9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某幼儿园则辩称,日常教学活动中已经对原告如何正确使用滑梯、滑梯存在的风险等内容,通过讲解、图片演示等方法,进行了与原告理解认知能力相对应的教学活动;且老师严格按照被告处安全制度汇编的要求,自始至终在旁边看护,全部幼儿在老师视线范围内活动,事故的发生纯属偶然,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积极协商沟通,并垫付医药费,综上,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孙某未正确使用滑梯自下而上逆向攀爬所致,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
某幼儿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孙某自下而上逆向攀爬滑梯的行为能否作为某幼儿园的免责事由。
法 院 审 理
周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玩耍学校滑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该设施属学生正常活动之需要,但其具有的危险性要求学校对此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从学校所举示证据来看,该学校虽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但原告孙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托幼儿,对逆向攀爬滑梯的危险性及可能后果尚不能完全认识,学校应充分考虑到这些学生精力旺盛、好动、易嬉闹以及在认知能力、自控能力、安全意识等方面较弱的特点,在课间自由活动期间,学校应该对该区域幼儿活动有高度注意义务,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时候,应当及时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和制止,最大限度降低此类事故发生的可能。而作为全程陪同看护的幼儿园老师更应尽到审慎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已知“孙某自下而上逆向攀爬滑梯”的情形下,却未在可控时间范围内及时制止该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故被告某幼儿园以此作为免责事由,显然不能成立。综上,学校对滑梯处玩耍的学生亦未尽到监管和注意义务,在幼儿的管理上存在疏于教育、管理、保护的过错,因此被告某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一、被告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01622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校园侵权案件因其成因多样,往往也有多个责任主体,具体案件中的侵权形态及责任分配也不尽相同。但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对教育机构而言承担责任最为严苛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法律规定的唯一免责事由即教育机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教育机构提交证据能充分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任何疏漏之处,人身损害发生纯属侵权人或者本人的过错,则可免除教育机构的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无论是对保护年龄、心智尚不成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敦促教育机构履行高度审慎注意义务都发挥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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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婷婷 周村区法院民庭法官
供稿:民事审判庭 杜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