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女儿的房产,一般人都会默认是赠送的不收费的,但是父母以买卖形式赠与女儿的房产,能要求女儿付房款吗?
南房叔理解为:
1,父母本来想将房子赠与给女儿的,无论是否有其他条件(比如抚养),但是不收费的,赠与的本意就是不收费,但是允许有条件赠与的。
2,考虑到赠与过户的房子将来可能要交比较高的税费等,在办理过户的时候,双方选择了买卖形式,父母卖房子给子女也是合法合规的。(这个理由是我猜测分析的)。
3,也许女儿得到了房子后,表现的不够好,父母又后悔了,想收点钱。
于是咨询能否要求女儿付房款。
清官难断家务事,父母与女儿之间按理是相亲相爱一家人,真心希望父母与女儿之间不要发生这些争论纠纷,回答这些问题,南房叔的心情很沉重。
我们先来分析赠与,在表达出赠与意愿的时候,作为父母赠与给女儿是否有条件,没有讲。
赠与是可以反悔的,只要赠与尚未实际发生,也就是如果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赠与已经事实发生了,就不能撤销了。
但是也有一些赠与不可以随意撤销的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显然上面的问题涉及的房产不在这个范围内,是其他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况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存在抚养的约定,因为赡养老人不需要约定,是作为子女的义务。无论父母是否有房产赠与给子女,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南房叔也想不到父母与子女会有啥赠与的合同约定,都是一家人。
如果找不到不可以撤销赠与的证据,现在既然走了买卖,那就是买卖了,无论为何赠与改成买卖,也是得到女儿的认可的,可以理解为双方的一种变更,所以事实就变成了买卖。
既然是买卖,那么双方在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必须提供买卖合同,约定一个买卖价格,也因此税局会代开一个发票,按照约定的价格交税。
如果父母想向女儿要房款,那么就以这个价格为准索取,应该是合理的诉求。
综上:除非女儿与父母之间真的有约定赠与的条件,而且女儿履行了合同约定,父母就不能撤销赠与,依然可以认定是真实赠与行为,只是用了买卖的形式掩盖。
否则既然已经走了买卖,那么就算是买卖了,既然是买卖就应该按照买卖合同支付一定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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