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前篇对离婚案件进行了简单的概述,并对日常需要注意的要点进行了总结。离婚作为日常生活中出现概率最高的几个类型的案件之一,所牵扯的范围不可谓不广;本篇将对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方面进行剖析。
01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有制度,大多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发生的债务,一般视为夫妻共有或共同承担;那么哪些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或共同债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且未明确只归一方;5、其他。以上收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换句话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钱,大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财产范围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或子女的财产不属于财产分割范围。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2 财产如何分?怎么分?
在日常接待的咨询当中,如何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是很多离婚夫妻经常会问到的问题。《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首先,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子女或者健在父母的财产,是不在分割之列。其次,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房产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实践中,一般采用两种分割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这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适用;另一种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财产,从而作不同处理,原则上均分,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具体处理时可能有所差别。例如房产在分配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应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如果两人均不想要,则可委托法院进行拍卖,对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又如在离婚诉讼中,如一方存在出轨、家暴、赌博等过错情形,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适当多分财产,《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之一。
03 债务究竟谁来担?
离婚时债务清偿通常为: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个人偿还。共同债务先从共同财产中清偿,清偿完毕剩余的部分再由双方分割。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双方进行协商。
实务中,通常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若达成一致则签署协议或在协议中注明,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但需要说明一点,因债权人在此过程中并未参与,该协议对债权人不产生对抗效力,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清偿;一方承担了超过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故若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不是用于生活需要,或者超出家庭生活需要,那么通常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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