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处处精彩,却又难料意外。生命可贵,更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当意外发生时,逝者安息,却留下父母妻儿,面对死亡,家属间已难言再多,面对抚恤赔偿金,也依然无法权衡内心对失去亲人的痛楚。可生活还要继续,如何处理这笔赔偿金,才能让它发挥应有的价值,更好的保障家属未来的生活?
今天,桂小南就给大家介绍一起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领取及分配的案例。
案情介绍张女士的丈夫林某于2020年5月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获得工伤死亡赔偿款90万元,单位和社保中心已于8月初将款项转入林某生前的工资卡账户。张女士到银行申请领取该笔款项时,被告知需要办理公证或者诉讼,凭借公证书或者法院文书才能将上述死亡赔偿款取出。
张女士称,其与丈夫林某结婚后,于2014年生育有一女,一直在南宁工作生活,自己的家公家婆(林父林母)则长期生活在老家玉林市。现家中面对林某去世一事感到万分伤心,这突如其来的打击让大家都无心处理林某的身后事,而且对于这笔巨额赔偿款的领取和分配,大家心里更是没有底。于是,张女士决定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桂南公证处寻求帮助。
在咨询窗口,陪同张女士一起过来的,还有林某的表妹。
林某的表妹
“我表哥林某是家中的独子,表哥一家老小很和睦,表嫂跟表哥婚后的生活也很幸福,他们都在南宁工作。表哥是青秀区一家生鲜货运公司的送货司机。疫情期间,表哥也依然坚守岗位,三班倒的往返于家庭和各家供应商之间。现在这意外来得突然,表嫂还要一个人带孩子,看着都于心不忍了。”
张女士
“是啊,我们虽然平时不跟老人住在一起,但是丈夫林某日常对父母很是孝顺。所以,林某父母本身对这笔死亡赔偿款的分配问题没有太大的争议,只是大家碍于心里的那道坎,相互之间都不知道如何开口来沟通和协商分配的事情,所以才让表妹也一起到公证处问问,看看能不能顺利把这钱给取出来,大家把钱分了才安心。”
莫慌莫慌
经验丰富的公证员
来给你支招~
公证员登场
争议焦点先看看这到底是个什么意思嘛!其实,这个死亡赔偿金的事情,主要搞清楚下面两个问题,我们就可以给您提出公证方案啦!
问题一
死亡赔偿金能否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来领取款项?
问题二
如何分配这笔死亡赔偿金才能充分保障各近亲属的受益权利?
法理分析1、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或者享有请求权的债权。而死亡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生活收入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因此,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不属于法定遗产的范围,公证机构不能办理死亡赔偿金的继承权公证。
2、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将死亡赔偿请求人界定为死者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关系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依据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实务中,死亡赔偿金一般是按照死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范围来确定领取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
3、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抚慰性质,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但要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在具体的分配比例上,本身没有法定的要求,但应当尊重家庭成员间对赔偿金的需求和协商结果。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分配。
解决方案因此,亲属之间可以先结合自身情况充分协商、合理分配,形成分配协议,以尽快实现赔偿金的功能和价值。
经过跟银行沟通和了解情况,公证员决定采取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财产分配协议公证》 《委托书公证》的综合方案,为张女士解决这笔巨额赔偿款的领取和分配问题。
随后,张女士向公证员提供了林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林某因工伤意外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材料、社保核算的赔偿金额表、单位证明等材料。同时,张女士还提供了一份林父林母和张女士协商后达成的赔偿款分配方案,清楚表明了他们之间对于这90万款项打算如何分配的意见。林父林母也表示,同意委托张女士一人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公证员参照办理继承类案件的条件和要求,认真审核了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对死者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关系进行了核实,并确认了他们之间对于分配方案的真实意识表示,且当事人间对于死者林某年仅6岁的女儿未来的成长教育和生活保障问题,做了充分的考虑。经审查,公证员认为其分配协议内容合法合理,符合出具公证书的要求,为其出具了公证书。最后,张女士到银行顺利办理了该笔赔偿款的相关领取和转账手续。
小贴士对于死者账户的余额,存款账户银行一般要求死者亲属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才能顺利领取余额。但因为不同性质的存款,需要区别对待。上述案例的死者账户余额,即属于非遗产属性的财产,不适宜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方式来领取。
如果账户余额属于正常的生前积蓄或者属于生前应得的收益、补贴(去世后才入账),这种情形依然通过继承权公证的方式解决。
来源:南宁桂南公证处
编辑:桂法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