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有法律意义且今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的活动。办理该公证,可有效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也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保全证据的类型都有哪些?
目前,公证机构所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种类主要包括:文书(物品)送达行为保全,保全财产现状,网络侵权证据保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证据保全,监督购买侵权物证或提取侵权证据,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证据保全,保全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保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保全等。以下,我们就来通过几个案例,聊聊公证实务中常见的几种保全证据公证业务。
以案释法
■ 案例1 某公司近期不断收到业主及相关部门反馈,要求其到场检修并对质量安全隐患处进行加固,截止发函之日,杨某经该公司多次通知均拒绝到场处理,为此该公司希望以发《告知函》的形式通知杨某履行检修职责,但又担心杨某不认账,将来在法庭上狡辩自己没有收到这份通知书,于是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解读: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保全证据类型。在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对申请人的邮寄行为及所邮寄文件的客观性、真实性予以证明,来实现证据固定。在这种情形之下,被送达人就无法对寄送文件是否与送达人所提供文件的一致性加以抗辩。此类公证既可以为给当事人提供真实有力的证据,也便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及时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维权的一种重要法律途径。案例1中,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银行,为了证明自己向杨某履行了通知义务和送达行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是一种有效的送达手段。
■ 案例2 王先生于今年初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完成装修后,王先生还在房屋内添置了不少家具及家用电器。最近他决定将该房出租给吴先生居住。然而在准备签订租赁合同并交接租赁房屋时,双方对租赁合同中关于该房屋内部状况的约定产生了歧义、理解不一。出租人王先生担心房屋出租后,房屋内部结构和自己所购置的家具、电器设备遭到改变和毁损,自己可能面临索赔无据的境地;而承租人吴先生也担心今后自己对租赁房屋的结构、设施等有关问题说不清,当起“冤大头”。一时,双方各执一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建议他们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解读: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屋买卖、租赁、装修等方面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很大一部分与双方合同约定不明有关。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相关合同公证,让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证员代为设计、草拟、修改、完善合同,保障合同约定的明确性与完整性,避免今后可能产生的纠纷争议之外,还可以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有关事实和证据加以固定,起到预防纠纷和为今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证据的作用。案例2中,公证员可与王先生、吴先生共同到租赁房屋,对房屋的内部状况及附属设施、家用电器配置状况进行保全,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有效地维护公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提醒
1、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应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因利害关系缺失导致公证书使用效果瑕疵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中,证据的取得方式、方法必须正当合法,不可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否则无法在诉讼中得到法院采纳。
3、对于公证机构办理的以寄送债务催收文件为内容的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是否能够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应由人民法院认定,公证机构提供的仅是一种能够证明当事人寄送了相关文件的证据。且因为公证机构仅对当事人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予以证明,不代理当事人送达文书,也不证明被送达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当事人要自行承担送达的时间、地点和受送达人发生错误的风险,以及因文书内容记载不实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4、办理保全证据过程中如遇有诸如保险定损、品质认定等需要依赖专业技术人员(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勘测、理算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事项,当事人应委托(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机构)办理。
来源:国银律师 颐律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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